中新网1月31日电 据香港特区政府网站消息,内地和香港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是否需要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将以“183天”取代“6个月”作为计算单位。除特定情况外,港人转让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应仅在香港征税。
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30日在北京,与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签订《第二议定书》。这是内地与香港及其它地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协定后,首次就修订安排或协议的条款签订议定书,对于将来落实执行安排或协议具有重要意义。
陈家强说:“该议定书会大大增加香港投资者清晰、明确、公平的投资环境,有利于香港投资者在内地各方面投资的工作,会增加我们的密切关系。”
有助落实执行安排
陈家强表示,国家税务局总局局长希望在很多方面继续交流,例如今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操作问题,希望港府取得企业方面的意见,完善操作安排,并强调,两地会加强沟通。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新的议定书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款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旨在解决有关执行中的解释差异等问题。税务总局相信,该议定书正式签署并执行后,两地纳税人对《安排》条款规定将更加明确,可进一步推动两地经贸活动的开展。
内地和香港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自2006年12月8日生效。在落实执行《安排》时,内地和香港对于部分条款释义有不同的意见。经磋商后,去年9月11日对修订《安排》的条款达成共识,并草签订《第二议定书》及互换函件。
同时,内地新《企业所得税法》1月1日起施行,《安排》的条款也需要就税种范围及“居民企业”定义,做出相应修改。有关判定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是否需要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双方同意以“183天”取代“6个月”作为计算单位。
转让收益仅港征税
凡在任何12个月内,香港企业在内地提供劳务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即应视为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并有责任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过去因“月”的定义曾引起不同的释义,例如在1个历月内,在内地提供劳务数天也可能被算作1个月。新定义以“天”为计算单位,较为简单清晰。
根据《安排》及《第二议定书》,除特定情况外,香港居民转让不动产获得的收益,应仅在香港征税。这些特定情况,包括某类股份转让。若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3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曾经是不动产,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
除上述类别股份外,若香港居民在转让内地公司股份之前12个月内,曾经拥有该公司至少25%股份,不论转让交易所涉及的股份多少,内地可以就转让该公司股份获得的收益征税。《第二议定书》为执行《安排》的条款,定出“3年”及“12个月”的参考时限,为投资者计算税负提供更明确依据。
陈家强与税务局局长刘麦懿明在签署仪式前,曾拜访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并参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了解他们的工作。
被问到港股“直通车”何时开通时,陈家强重申,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已说得很清楚,“直通车”何时开通,在乎国家在这方面的法规和风险方面完善的安排。他表示,香港投资者可以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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