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7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香港特首曾荫权正式宣布,特区政府已决定在立法会迁往添马舰新址后,把现立法会大楼移交司法机构,作为特区终院的新址,并期望可将使用权于2012年大楼启用100周年时正式移交。
香港古物古迹办事处则指,现立法会大楼本身为法定古迹,根据法例规定不能作出任何改动,但内部在尽量维持原有特色的同时,会因应实际需要添加设施,古物古迹委员会会就此提供意见。
立法会大楼前身为香港最高法院。1898年2月28日,立法局(立法会的前称)决议建造“新的法院”,即最高法院大楼,并委聘当时的著名建筑师、曾设计英国白金汉宫南正面的英联邦采办处顾问建筑师亚士东•伟柏及英格里斯•贝尔设计。
两人于1899年完成大楼图则后,建筑工程随即于1900年开始,由于缺乏合适的花岗石及石匠,以及承建商逝世等原因,工程进度受到拖延,大楼历时12年才完成。1912年1月15日,当时的港督卢嘉为大楼主持了启用典礼。随后的70年,除二次大战期间一度成为日本的宪兵队总部外,大楼均为香港最高法院的所在地。
当时,大楼地下设有田土厅及司法常务官办公室、服务市民的柜位,以及接收囚犯的设施。囚犯入口附近是囚室、接收囚犯室及警员等候室。面向昃臣道的法官入口附近是执达主任室。地下设室内楼梯及室内高架桥,后者称为“奈何桥”,连接囚犯接收室及囚室与一楼的法庭。二次大战后,地下部分办公室改建为3个法庭。现时已经改为立法会秘书处及议员室。
1978年,地下铁路工程引致大楼出现裂痕,大楼因而关闭进行复修工程。1983年5月24日,行政局(行政会议的前称)批准将大楼外部列为具历史价值的建筑物。1984年,大楼外部被列为古迹,受到《古物及古迹条例》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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