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曾为香港勇夺亚运铜牌、有“蝶后”之称的前港队泳手刘敬亭,为了值2亿元11个房产物业,联同律师父亲刘百济与律师母亲郑妙霞对簿公堂。高院法官3月31日裁定刘氏父女败诉,更指刘父涉嫌“伪造”信托书。
获胜的郑氏除可拥有该11个物业业权外,还向刘父取回500万元延误卖铺赔偿,而刘父须实时迁出宝翠园寓所及上环办公室。
高等法院3月31日裁定刘百济父女败诉,刘父更牵涉伪造文件的指控。案中原诉人为刘敬亭(28岁),其父刘百济及母亲郑妙霞同为执业律师,但两人现均没有执业,刘父在上环盘谷银行大厦保留一个名为刘百济律师楼的办公室,但律师楼已停止运作,刘父与郑氏早前也已离婚。
高院判词中指出,刘敬亭曾指控母亲郑妙霞2002年曾签订一份信托文件,代刘敬亭及其胞弟持有3家公司股份,而该三家公司分别为Lau & Company (Holdings)Ltd.、百妙置业有限公司及Lau & Cheng Investment Ltd.,并各自持有11个分别位于中西区、尖沙嘴、荃湾、宝翠园自住单位及父亲于上环的办公室单位。
郑妙霞否认曾签署有关文件,只承认于2001年签下一份购入宝翠园单位的地契,确认她在Lau & Cheng的信托下持有单位。
法官根据鉴证专家供词,发现郑在宝翠园地契签名页的副本与信托文件的签名页正本完全一样,相信两份文件签名页其实来自同一份文件,有人将地契文件签名页正本混入信托文件中,而地契内的反而只是副本。
法官续指,伪造文件者必定管有宝翠园地契,才可以把签名页混入信托文件中,而刘与郑离婚前后,刘一直管理该3家公司,也为宝翠园单位按揭任担保人,故相信地契一直由刘保管。反之郑于2007年4月5日才于Lau & Company的办公室取得涉案信托文件,翌日已将文件交给妹夫的律师行检验,故郑无法于短短一天间伪造文件。
另专家证人证实涉案有问题信托书来自Lau & Company办公室的打字机,由于信托文件的文字没有对位,故相信文件是由不熟悉打字机的刘百济发出。
法官最后裁定,刘百济涉嫌伪造该份信托书,故郑氏可继续拥有本案提及的3家公司,并由于郑氏属大股东,毋须知会刘敬亭可将该3家公司清盘,而刘百济须实时迁出宝翠园寓所及上环办公室。另外,诉讼令郑氏延误出售广东地道铺,下令刘百济须向郑氏赔偿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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