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去年10月在澳门中级法院上诉案中,因清洗黑钱及行贿罪获减刑至6年的澳门清洁专营有限公司经理殷飞历,以中级法院先后就清洗黑钱罪的判决,对同一罪名的认定性存在互相对立为由,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上诉程序。
终院合议庭认为,中院两个合议庭就同一法律问题的判决,不存在上诉人所指的互相对立的情况,两案所决定的问题仅是相类似,且在其中一个裁决被上诉人质疑为对立的认定只是隐含的,非明示及非涉及基本性质的问题,欠缺可以让终院作出统一司法见解的基本要件,驳回上诉。
该案上诉人殷飞历,在一审判决中,因清洗黑钱及行贿罪被重判监禁10年。去年10月获中级法院减刑至6年,已于今年初到监狱服刑。
殷飞历在一审时辩称,由于他深知澳门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为人及职权范围,担心不应对方要求给付5%回报,公司将难以生存。经得股东同意,开出5张无抬头一共800万澳门元的支票,经迂回方式交给欧文龙。
殷飞历指出中院裁判认为,行贿者将贿款交给受贿政府官员(先前罪行)已构成清洗黑钱罪。然而,中级法院在2007年6月14日第437/2006的另一裁决中,对于用先前由绑架所产生的非法所得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清洗黑钱犯罪。上诉人殷飞历认为,中院两个合议庭就构成清洗黑钱罪这一法律问题存在对立情况,要求终审法院在刑事程序中作出统一的司法见解。
终审法院认为针对同一个法律问题,是否存在其解决办法相对立的两个裁决,有以下见解:中级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第450/2008号上诉(即欧文龙家属案)裁决中认为,行贿者将贿款交给受贿政府官员(先前罪行)已构成清洗黑钱罪,但没有出现上诉人所提出的对立,原因很简单,作为理据的2007年6月14日第437/2006的裁决并没有明示,当支付由绑架所得来的金钱属于先前或之前罪行实施阶段的行为时,该行为不构成清洗黑钱罪。
因此,就同一法律问题,两个合议庭裁决中不存在任何互相对立的情况,故欠缺可以让终审法院作出统一司法见解的基本要件,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