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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妇女产假或增至56天 生父可缺勤2个工作日

2008年07月29日 10: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澳门《劳动关系法》加强保障妇女怀孕期间及其后的权益。(图片来源:澳门日报)

  中新网7月29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三常会同意在《劳动关系法》将妇女产假由35天增加至56日,认为是对母亲身份的社会价值的一种肯定。

  法案还建议女性雇员因怀孕、分娩或非自愿流产而患病有权缺勤最多3个月,且被视为合理缺勤。生父可因成为父亲而缺勤2个工作日,以及因母亲在生产活产婴儿过程中或在产假期间死亡而缺勤12个工作日。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同意《劳动关系法》法案引入修改,将现行法律规定的35天产假增加至56日,是对母亲身份的社会价值的一种肯定,也对加强女性雇员的权利和保障基本权益方面非常重要,有利于家庭和小孩的安逸。

  此外,法案对于女性雇员的其它保护也有修改。尤其是“对妇女因怀孕而出现的特别情况,如非自愿流产、因怀孕或分娩而患病”等明确规定,并给予有薪假期以作休养,借以加强对妇女的保障。

  法案建议给予女性雇员为人母的支持延伸至其它被证实须给予社会援助的情况,如诞下死婴、怀孕超过3个月的非自愿流产,或如婴儿在女性雇员产假期间死亡。建议因怀孕、分娩或非自愿流产而患病,规定女性雇员有权缺勤最多3个月,且被视为合理缺勤。

  法案也建议取消现行法律就可享受母亲身份保护制度对女性雇员的限制,扩大了可享受新制度的受惠对象。即在新的《劳工法》中,所有怀孕的女性雇员不论其服务年期为多少,均可享产假,并且取消了女性雇员仅在三胎以内才可获得有薪产假的限制。

  法案规定生父可因成为父亲而缺勤2个工作日,以及因母亲在生产活产婴儿过程中或在产假期间死亡而缺勤12个工作日,但只是无薪合理缺勤。在这一情况下的缺勤12个工作日,已近似于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公职人员产假的一种代替假期,以确保婴孩的利益和减低就给予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雇员的保护所出现的差异。

  法案建议若因透过收养而成立家庭关系,养父母(父亲及母亲)有权因陪伴子女而合理缺勤2个工作日。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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