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传淫照是否违法 马时亨:须由法庭裁定
2008年03月06日 08: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3月6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在香港艺人淫照风波中,警方曾指出“朋友互传”不算犯法。香港立法会5日讨论事件,有议员要求解释“朋友”及“公众人士”的定义。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马时亨表示,“朋友”是否属于“公众人士”须由法庭决定。
经济及发展局局长马时亨5日于立法会会议中表示,管有淫亵或不雅物品是否违反《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管有有关物品以供发布予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朋友”是否可被界定为非“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必须取决于个别个案中的一切相关事实。法庭会根据法律及相关事实做出裁决。
有议员批评马时亨的解释,“如果是朋友就没有事,不是朋友就有事,经马局长解完,凡是朋友都可能有事。”马时亨则回应说,“如果有人提出,这个人究竟是不是所谓朋友,是公众人士或部分公众人士,有争执时最后决定于法庭。”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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