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澳门基本法实施10周年座谈会发言摘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何厚铧)
特区十年发展的法治基石
澳门基本法于澳门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成立之日,即开始实施。10年来,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行使特区的行政管理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规。向立法会提出法案和议案,并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促成有关事务的立法,以及澳门原有法律的修订。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私有财产权和自由经济制度,维护自由开放的文化和社会事务,在中央政府授权之下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10年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区的立法机关——立法会,充分行使了立法权,特区的司法机关——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充分行使了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得到完全的落实。
因此,在宪制的意义上,特区发展的10年历程,就是基本法全面实施的历程。基本法的全面实施,使特区十年建设的成功,获得了极其重要、无可替代的制度保障,也由于这一保障,特区发展过程的种种困难,方得迎刃而解,或者得以大大纾缓。由于有了基本法这一坚强稳固的法治基石,“一国两制”、“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不但在建制上获得严谨和丰富的呈现,而且为特区日常生活铺垫深厚的底蕴,发挥着无比重要的显性或隐性的功能,成为居民安居乐业的终极保障,成为居民爱国爱澳精神的浩瀚泉源,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支柱。
基本法的成功实施,实有赖于以下一些重要的因素:
首先是国家毫无保留的全力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一直就基本法中涉及中央和特区的关系,涉及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的有关条文,进行积极的研究,并向人大常委会提供了宝贵的意见。中央政府和驻澳机构,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澳门基本法,不在特区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不干预特区依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与此同时,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透过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和管理特区的防务,透过在维护基本法前提下的各种积极举措,大力协助、保护特区的安全和发展。中央政府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依基本法办事,成为基本法在特区贯彻无碍的首要保证。
第二,基本法拥有广泛和深厚的民意基础。基本法早在澳门回归之前,经过了一个长达5年的咨询和起草过程,在此期间,具有爱国爱澳光荣传统的澳门各界居民,从原则到细节,从整体到分支,为基本法的起草积极建言,其中大量意见,经过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消化吸收、融会贯通和反复提炼,神圣地载入了基本法。由于基本法体现了澳门广大居民的心愿,具备了广受认同、坚实可靠的群众基础,它的成功实施,就尽在必然的情理之中。
第三,基本法为特区设计了一个和谐的政治体制,它反过来让基本法得以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顺利实施。根据基本法的精神,特区实行以行政主导为基础,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互相配合并向立法机关负责,以及司法权和终审权独立行使的政治体制,这个含有高超政治智慧和操作艺术的政治体制,使特区内部的矛盾,能透过制度提供的程序,文明呈现,文明处理,文明解决,甚至,当出现对基本法存有不同理解的情况时,也能够在基本法设定的制度框架之内获得解决。因此,基本法创设的制度,维持着特区攸关重要的和谐,确保特区政治及社会秩序的恒常稳定,为基本法本身的实施,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第四,特区成立10年以来,在民间团体的积极推动和配合之下,特区政府持续进行基本法的宣传推广,透过灵活多元的形式,不但从正面宣传基本法,还从各种层次的普法工作中,加入基本法的推广元素;不但向广大居民宣传基本法,还通过培训工作,培养广大公务人员对基本法的认知,勉励他们自觉遵守基本法,在不抵触基本法的前提下履行自身的职责。基本法在特区的长期推广,使基本法的观念逐步成为特区社会政治意识的重要一环,对于基本法的成功实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五,特区法律专业人员的努力,使基本法的实施,能够保持专业的质量,保证了实施的顺利与成功。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各个建制岗位的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以及民间智库的专家学者,都在自身的角色和功能上,在实际操作方面和理论探索方面,对基本法的实施作出了专业的贡献。不可不提的是,10年来,祖国内地对澳门基本法卓有认识的前基本法起草委员、法律专家学者,多次就基本法的有关课题,给予特区高层次的指导,对基本法在特区的实施,作出了重要的、不可代替的贡献。
第六,基本法在“一国两制”的宏大视野上,兼顾了澳门历史延续性和时代开拓性的统一,特区发展循序渐进的现实性和长远目标的理想性的统一,国家民族的整体福祉和特区个体福祉的统一。基本法背后崇高的家国精神和道德理想,以及衡平、包容和开放的智慧,使基本法能够带着无穷的亲和力、适应力和生命力,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经得起特区发展过程中种种挑战的考验,成功实施10年,历久而常新,同时为未来的继续成功实施,奠定了不可动摇的基础。
10年来,在中央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下,在全体澳门居民的共同努力下,特区政府立足于基本法,依法施政,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的施政仍然存在不少不足之处,在部分施政领域,甚至曾经出现过较大的失误。追根寻源,这些不足和失误,都和我们对基本法的掌握,对基本法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的理解有欠全面和准确,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我深信,未来的特区政府一定能以更高的智慧,更强的能力,贯彻基本法于施政之中,促进基本法在特区的贯彻达到更加成功的境界。
本人有幸在自身的工作岗位上,参与了基本法在特区10年实施的全过程。在这里,谨提出本人的四点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
第一,“一国两制”作为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基本法核心价值之所在。在“一国两制”中,“一国”是主体,“两制”是派生,两者的关系十分明确。而“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则属于“两制”的层次和内容。因此,我们要站在和国家利益取得一致的特区利益立场上,透过“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在特区贯彻基本法。离开国家利益的特区利益,在事实上并不存在,只有国家利益得到维护,特区的利益才能获得根本的保障,基本法的观念和实践的首要关键,即在于此。
第二,基本法是特区所有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基础。我们发现,无论我们是否充分自觉地从基本法取得有力的依据,特区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都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而有待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则往往需要我们深入重温基本法,从基本法中寻找正确的理念、深远的智慧和可行的方向。因此,基本法是关系到特区发展荣辱得失的指南,是我们案头必读、必查,以及务必常载于心的经典法律文献。
第三,基本法是克服特区发展过程中各种重大挑战的智慧源泉。10年来,特区发展先后面对的重大挑战,可说多种多样,原因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不同,特点不同,过程不同,效应不同,有的是单一的挑战,有的是多项挑战同时出现并互相联结,有的是原有的挑战持续衍生出新的挑战。作为特区全面、深厚的智慧锦囊,基本法向我们提供了无穷的思考资源和对策灵感,并最终成为我们的决定与行动,不但使各项挑战得以一一克服,还能通过挑战的洗礼,使特区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基本法是特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各阶层居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根本保证。特区成立10年以来,踏过充满挑战的曲折道路,赢得了重要的综合发展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即将展开新的一页。当中的原因,既在于我们在建设特区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尽可能不遗漏地让各阶层居民共享特区发展的成果;更在于基本法从深广的层次上,向我们提出了整体社会在各方面取得共同进步,不分族群、信仰、职业和阶层的广大居民取得共同发展的要求,从而时刻提醒、督促我们保持正确的方向,做好应有的工作,完成责无旁贷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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