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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深跨境口岸“一地两检”终告拍板定音,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十一日表决通过,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实施管辖。
“一地两检”得以实施的重大意义,在于它突破了两地行政、司法层面上的樊篱,开创了两地政府之间崭新的合作模式,是“一国两制”成功落实的典范,也是“一国两制”回应实际变化,不断开拓创新的最好例证。港深虽近在咫尺,但两地的司法、海关、边防、卫生、检疫等等众多范畴,又须泾渭分明,不可逾越雷池半步。同时,港深两地又情同手足,无论什幺事,都可坦承商讨对策。这次“一地两检”的安排,就充分体现了两地在“一国两制”之下的特殊合作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允许香港以‘租用形式’,让港方执法人员在港方口岸区执法,从而使本港的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首次在中央授权下有限度地延伸至内地,可谓史无前例。无疑,这是解决新问题的新尝试。可见,“一地两检”既表明了中央政府落实“一国两制”的决心、诚意与魄力,也说明了一个道理:“一国两制”应是一个“活”的制度,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一地两检”对两地合作带来了新的示范与启发。港深陆路口岸可藉机改造,增加通关效率;港深边界尚未开发的“河套地区”亦可尝试共同管辖、共同开发的新模式。当然,“一地两检”毕竟是横跨两地、结构复杂的新尝试,两地政府在将来实践过程中,都绝不能麻痹大意,还是那句老话:小心驶得万年船。(摘自:香港《商报》11月1日时评,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