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立法会二月二十五日下午经细则性讨论后,高票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图为法案通过后,议员们纷纷举手发言。 中新社发 毕永光 摄
中新社澳门二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毕永光)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今天下午经立法会表决通过。该法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制定的,俗称“廿三条立法”。
《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前,一直都适用葡萄牙《刑法典》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规定。在特区成立时,原来适用于澳门的葡国相关法律不再生效,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存在着法律真空。自行立法维护国家安全,是特区落实《基本法》的必要举措,亦是特区政府责无旁贷的宪政责任。
特区政府参考了国际上不同国家(特别是葡萄牙)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而且研究了过去几年澳门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律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澳门实际情况和法律制度,经深入论证,提出了《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特区政府将《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咨询,得到澳门各界人士广泛响应和支持。特区政府根据收集的意见对法律草案做了修改,并于十二月中旬将法案提交立法会。
今年一月五日,澳门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了该法案。立法会主席随即将该法案发给第二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分析。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先后召开九次会议分析和讨论,特区政府根据立法会提出的问题,于二月三日提交了修订后的法案文本。
二月二十五日,立法会经逐条讨论并表决通过了《维护国家安全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