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5月2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全国人大香港基本法委员会负责人表示,基本法在香港实施十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释法,成功化解了香港回归以来的三次危机。
九九年解释居港权
第一次释法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关香港居港权的问题作了解释。当时,香港终审法院对居港权案作出的判决引起两地法律界人士哗然。此案的焦点之一是香港终审法院是否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其次什么样的人才具有居港权。后来,终审法院在特区政府的要求下做出澄清,并以此化解了危机。
在居港权问题的释法上,该负责人指出,终审法院在解释基本法中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条款中,没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解释,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其次,终审法院在居港权问题的解释上只从保证人权的角度出发,但明显不符合立法原意,甚至有可能导致大量内地人士获得居港权而蜂拥至香港,使香港承受巨大人口压力。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释法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是作出释法。
零四年释政制发展
第二次释法是二○○四年四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附件一第二条和第三条作了解释。当时香港正在进行政制检讨。二○○四年三月两会期间,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强烈要求人大释法。在这个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释法。
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明确了中央对香港政制发展的主导权。即“两个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常委会要根据行政长官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后提交的报告,并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作出决定。
零五年释特首任期
第三次释法在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二五之争”做出解释。当时,董建华在三月十二日提出辞职,被国务院接受,并当选全国政协副主席。按照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缺位以后要在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行政长官,问题在于产生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是五年还是两年?人大常委会最终作出两年任期的解释。
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员并与香港法律界进行了接触。乔晓阳当时讲,基本法条文有歧义很正常,内地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成文法,香港是普通法。面对基本法这样一部成文的宪制性的法律,有不同认识很正常。即使在同一法律制度下,对一部法律也会有争议。要用正常的心态来看待不同意见,不要政治化,不要简单化,不要情绪化。
所谓不要政治化,法律问题就是法律问题,要以法律的眼光,法律的方式来解决不同,不要在政治上看问题。不要简单化,回归以后,宪制发生了变化,要以新的思维学会换位思考,加强沟通,不要死抱着普通法的那一套,要互相谅解,多磨合。不要情绪化,要以理服人。(王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