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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议员:认同降刑事归责龄 刑种还须探讨

2008年02月04日 1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4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议员徐伟坤和梁庆庭都认同有条件降低归责龄,增加阻吓力。偶有青少年的犯罪行为虽未达“极度严重的犯罪”,但其负面示范作用令社会震惊,所以他们认为有需要探讨青少年可能涉及“极度严重的犯罪”的刑种。

  徐伟坤表示,时下青少年心智早熟,思想虽超越成年人却忽略后果,所以认同将刑事归责龄有条件由16岁降至14岁,令犯错的青少年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外,并接受思想矫正,及早改过自新。

  然而,在“极度严重的犯罪”的范围上有必要界定清楚。如强奸、杀人和严重伤人等,无疑是“极度严重的犯罪”,但其影响性仅属相关受害者。如贩毒罪行,其祸害遍及面广,对其他青少年甚至公众都会构成负面影响,过去不少案件均涉及青少年贩毒、藏毒行为,所以是否需要将贩毒及其它同等罪行列入归责范围内,也是值得探讨的部分。

  另一方面,在基础教育方面有需要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让青少年知悉犯罪后果,包括对受害者的身心伤害,以及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教育着手预防犯罪。

  梁庆庭则认为,根据研究报告显示,降低归责龄至14岁具有科学根据,普遍得到社会和专业界别的认同,采取稳妥和循序渐进的方式在法制改革上踏出第一步。然而,坊间意见认为,除了上述3种严重罪行外,是否有其它刑种需要纳入青少年归责部分,有值得探讨的空间。

  梁庆庭指出,现在较突出的青少年问题如校园性暴力事件,这类行为虽不致构成强奸罪,但对受害人造成严重的心理和身体伤害,对其他人构成负面示范作用,原则上与强奸行为相近。如贩毒、举行毒品派对等罪行虽不是“极度严重的犯罪”范围内,但社会有需要让青少年知悉罪行的严重性,所以在“极度严重的犯罪”刑种方面仍有探讨的需要。

  另一方面,有反对意见指降低归责龄会将年少犯错的青少年标签化,梁庆庭认为有必要澄清概念,检讨归责龄的目的不是要对犯罪青少年标签化或打击,而是要通过教育和处罚两者并行,对青少年施予适当的社会政策。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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