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公布港澳人开门诊条件 研究三地医护资格互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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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布港澳人开门诊条件 研究三地医护资格互认
2009年02月03日 11:0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广东省卫生厅2日向各地发出通知,公布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开设独资门诊部的相关要求及条件。据悉,省卫生厅将争取于今年6月前审批办理30所港澳资门诊,研究落实两岸三地医护人员资格互认,探索粤港澳医疗机构互相转诊。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以及中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港澳服务提供者如符合条件,可在广东省设置独资门诊部。

  省卫生厅指出,港澳服务者取得内地《医师资格证书》(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在香港或澳门行医满5年,或在两地连续行医合计满5年,或者在内地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连续5年以上,可独资设置门诊部。

  同时,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有关规定的法人,可独资、合资或合作设置门诊部。

  省卫生厅负责人表示,将争取在今年6月前审批办理30所港澳资门诊,研究落实两岸三地医护人员资格互认,探索粤港澳医疗机构互相转诊。

  省卫生厅提醒,以自然人形式提供服务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应担任门诊部的负责人,一名香港或澳门服务提供者只能在广东省独资申请设置一所门诊部。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名称,应核定为“所在地地名+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门诊部类别”。

  申请设置门诊部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取得拟设置门诊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出具的该拟设门诊部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卫生厅审批,省卫生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报卫生部备案。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的执业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的门诊部应遵守内地医疗机构、医疗技术管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保证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原则规范执业。医疗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医疗事故、纠纷等将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处理。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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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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