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行政法务司长:澳门政制发展须与中央沟通
2008年02月28日 14: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2月28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透露,特区政府在研究修订三部选举法律及订出这本咨询文件的过程中,一直与中央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络。她也表示,澳门的政制发展,不宜直接与香港攀比。
根据《澳门基本法》附件二及附件三,在2009年及以后,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如需修改”,将有一整套严谨的通布及修订程序。
陈丽敏27日在发布会上证实,经过深入研究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特区政府认为两个产生办法“不需要修改”。
至于这一决定有否向中央通报?陈丽敏说,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区是直辖于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政府负责。“因此,澳门特区政府在处理政制发展问题上,一直与中央有关部门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和联系。”
至于社会上有人以人大常委会早前就香港政制问题的决定,作为澳门民主政制发展的参照。陈丽敏认为,也有专家及社会人士认为,澳门的政制发展无须直接与香港比较,是两回事。行政长官也说过,港澳两部基本法在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方面表述不一,《澳门基本法》没有“循序渐进达至普选”的字眼,绝不是基本法草委会的疏忽,有关的立法原意及中央对澳门特区政制发展的战略性构想,值得各界深入研究。
“(咨询文件)不是直接与香港攀比,也无需要,而是按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深入研究后的结果。这个结果不是特区政府自己想出来的,而是听取了广泛的意见。”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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