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日电 据香港《星岛日报》报道,香港两名现役警员及一名前警员涉嫌向一名放债人借贷后,再向同事放高利贷,年利率高达115.2至360厘。而该放债人透过前警员中介认识其它涉案警员,先后借出共20万元,却不能取回全部款项,主动向廉政公署投诉揭发事件。三名警员否认共7项串谋放高利贷罪名受审。
警员涉向同事放债一案1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三名被告依次为38岁的杨志威、48岁金华杰及41岁戴耀辉,当中杨在2006年已离开警队,现为散工,其余则在今年8月停职。
控罪指三名被告在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2月26日期间,七次串谋梁国雄及其它人士放高利贷,涉款1万至5万元不等。
负责放贷的男子梁国雄早前承认13项放高利贷及协助他人放高利贷罪名。梁供称,约2005年6月透过杨的弟弟认识杨,当时梁因相信杨财政收入而借他2万元,但没收利息。
同年7月,杨提议以每月2000元利息的条件再向梁借2万元,更签了借据,答应一年内清还,但为隐瞒真正支付的利息,借据内容特别写明毋须付息。杨也将身份证、警察委任证及住址证明副本给梁。
同年11月,杨又欲向梁借钱,更询问“外面息口”,梁回答有人每10天收一次息,杨遂向梁提出以上次同样利率条件借5万元,建议连同一些“伙计”向梁借钱,但协议书上则写及是杨与其它警员要成立金融投资公司,梁只负责借出资金,一切风险均与梁无关。
梁表示因贪心,最后答应,也认为杨是向他借钱后再“做媒借钱给警务人员”,但杨从梁取得的所有贷款,均没有还本金,只陆续给予梁共2万多元利息。
另外,金及戴经杨介绍认识梁,先后以同利率条件向梁借1万元,但均在翌月连本带利归还。戴则在2006年1月涉及向梁借钱后,要求梁代他冒充放债人将钱贷给另一名为“光”的警员,并每10天收息一次,但其实戴才是真正的放债人。聆讯2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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