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2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律政司就吸烟条例中对“室内”的定义,昨日在终审法院有结果,终审法院认同律政司提出“室内”的定义是指,四边被围封总面积达百分之五十,便可界定为“室内”,推翻高等法院去年指称非四面围封的酒吧及店铺不算“室内”范围的裁决。
案情显示,一名小贩管理主任2008年在深井一间茶餐厅吸烟,由于茶餐厅有胶帘包围,故此被控烟办公室职员认为他在室内吸烟而提出票控;被告后来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当时指称,“室内”的定义是四边都有暂时或永久围封,而除了门窗,每边的围封程度要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被告吸烟时有其中两面胶帘垂下,故此当时高院判被告上诉得直,控烟办不服裁决继而再向终审法院上诉。
代表控烟办的律政司在终审法院指出,室内应指四边被围封的总面积至少达百分之五十,而非高院提出的每边面积达百分之五十的定义。终院判律政司上诉得直,并认同港府对“室内”的定义,即有天花板或檐篷遮蔽的空间,只要四周总共有超过一半面积,无论以什么物料包围,就应该当作室内地方。终审法院稍后将以书面形式公布裁决,但不会对被告重新定罪。
香港卫生署对裁决表示欢迎,控烟办会跟进审讯延期的违例吸烟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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