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泽楷或涉误导证监会 律师指最高可判入狱2年——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港澳新闻
    李泽楷或涉误导证监会 律师指最高可判入狱2年
2010年02月21日 08: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资料图: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香港上诉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证监会上诉得直,否决电盈私有化。 中新社发 邓庆乐 摄

版权声明:凡注有“cnsphoto”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中新网2月21日电 据香港《明报》报道,据熟悉商业案件的法律界人士估计,香港警方商业罪案调查科这次前往电盈大股东李泽楷的寓所搜证,估计其中一个调查方向,是调查是否有人误导证监会、抑或向证监会提供虚假声明。

  熟悉商业案的律师指出,李泽楷是电盈的主席,虽然在电盈私有化的聆讯中,矛头没有直指向李泽楷,但若董事局决定私有化,常情下主席及有关高层不可能不知情;加上私有化聆讯中上诉庭曾猛烈抨击电盈私有化动机,故警方绝对有“筹码”继续调查。

  由于香港法例并无规定“种票”不合法,故警方唯有按照现有法例调查。该律师估计,警方其中一个调查方向,是调查是否有人误导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若任何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证监会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陈述,以支持该名人士或有关人士向证监会提出的申请,同时他也明知道有关陈述属虚假及具误导性,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款100万元及监禁2年;若以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判罚第6级罚款(即5万至10万元)及监禁半年。

  另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也列明任何人不得在证券交易中,使用任何手段或计划意图欺诈。

  电盈私有化期间,富通高层林孝华以电盈股份当员工花红,与前上司袁天凡有多次电话接触,被法官裁定有明显操纵投票的情况。

  虽然在香港法例没有规定不能“种票”,但大律师陆伟雄认为,牵涉“种票”的案件调查方法与其他商业罪案相类似,但搜证过程较为漫长,而且涉及很多文件,警方也要对所搜集到的证据抽丝剥茧,故分析的时间会较长。陆伟雄指出,警方搜证后会评估证据,检视是否有足够及有力的证据,让法官在审讯过程能作出不能抗拒的推论把罪犯定罪。

    ----- 港澳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