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四月二十二日,香港上诉庭三名法官一致裁定,证监会上诉得直,否决电盈私有化。 中新社发 邓庆乐 摄
中新网5月12日电 香港《大公报》今日在“要闻”栏目刊发报道称,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较早前否决电讯盈科私有化计划后,11日正式下达判词,电盈股价表现显著波动。
三位主审法官认为,私有化结果并未能真实反映小股东的意愿,私有化过程出现连串的巧合,存在操控及“种票”行为,还说并不相信案中两名关键人物(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富通保险区域总监林孝华)的供词。电讯盈科母公司盈科拓展发言人表示,已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
电盈股价11日走势波动,早段最多下跌3.3%,低见2.03元,午后曾反弹3.8%至2.18元,但收市时倒跌0.48%,收市报2.09元,成交金额1.7亿元。
法庭发出一份长达74页的书面判词,主审法官上诉庭副庭长罗杰志在判词中表示,私有化投票结果未能真实反映小股东的利益及意愿,电盈私有化也没有清晰理据。
罗杰志说,虽然难以查证操控投票,但并不相信盈拓副主席袁天凡对于“种票”毫不知情。他认为,富通保险区域总监林孝华向下属派发电盈股份,同时代为支付所有转名费用,相信林孝华知道“种票”问题,否则不需要急于进行股票转名手续,并质疑林孝华向富通保险经纪派发电盈股份的背后动机。
罗杰志批评,电盈私有化计划欠缺清晰目标,在私有化投票中,大部分投下反对票的一方属于长期股东,例如在859人投反对票中,占829人为长期股东;相反投赞成票的1404人中,有940人在第一次私有化法院会议后才购入电盈股票;在1404人中,1288人在私有化建议公布后成为股东,因此相信当中存在操控的可能性较高。
此外,参照市场上同类型企业的私有化作价,法官说,电盈私有化作价过低,联合提出私有化要约的各方也可获发放特别股息,他认为独立小股东遇到不公平对待。
罗杰志在判词中指出,电盈大股东于2008年10月13日提出私有化建议,以电盈股价跌至历史低位时作基准,私有化作价低于停牌前90天平均收市价7.6%,也低于180天平均收市价9.4%。
除了私有化作价过低,罗杰志也质疑,电盈私有化后或会分拆业务上市,加上倘若电盈私有化成功,大股东可获派息的金额远超私有化作价,他认为派息应惠及所有股东。
法官鲍晏明在判词中提到,以“人头”方式计算投票出现人工化现象,当中涉及人为操控成分,显然有违公司条例第166章第2节的目的,因此要求监管机构列明何谓投票“人头”,以便更公平反映股东的投票情况,他建议可参考澳大利亚的法例。
另一名法官林文翰指出,证监会就电盈私有化上诉获胜,并非等于法庭找到证据指控有人操控投票干犯刑事罪。他表示,虽然同意原讼庭法官关淑馨所说,“拆票”最终结果不一定导致整体股东利益得不到真实反映,但他认为当“拆票”达大规模时,投票结果将可扭曲表决是否公平反映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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