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八日傍晚,中信泰富公布,荣智健与范鸿龄分别辞任集团主席和董事总经理。图为媒体在中信大厦停车场出口守候“目标”人物荣智健等出现。 中新社发 邓庆乐 摄
资料图:荣智健、范鸿龄(左至右)出席中信泰富业绩发布会。 中新社发 邓庆乐 摄
中新网4月9日电 香港《明报》今日在“要闻”栏目刊发报道称,中信泰富去年10月底爆出炒输外汇,事隔5个多月,商罪科大举搜查中信泰富总部,而集团主席荣智健也在这个时候挂冠离场。
市场注视,这5个多月的时差,会否意味执法部门在案情上掌握了新资料,而案情的严重性会否已超越证监会的执法范围,以及是否有人或要为这宗炒输外汇丑闻负上刑事责任。
中信泰富被商罪科搜查当日刊发的通告,承认商罪科正循两个方向调查该集团,一是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二是普通法提及的串谋欺诈。根据普通法,串谋欺诈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至于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根据普通法,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最高刑罚则是罚款1000万元,或入狱10年。
中信泰富爆出炒输外汇合约后,各界对集团的质疑主要有3点:一是董事“不知情”是否可信,“不知者”是否可以“不罪”?二是董事局早在去年9月中已获悉炒输外汇,何以拖延至近1个月才公开?三是董事局内部知悉集团炒输外汇后,何以继续在旗下大昌行的股东通函中,表示“就董事所知,本集团的财务及交易状况没有出现任何重大不利变动。”这是否虚假陈述?
有熟知监管要求的人士指出,单看上述3项指控,以证监的职权范围已可跟进,如今要出动商罪科调查,可能意味“案中有案”,例如案件被调查期间,执法部门有新发现,或揭出其它跟进路向等。
中信泰富炒输逾150亿元外汇合约事件,去年10月底曝光,刚宣布辞任的主席荣智健和董事总经理范鸿龄,当时均表示他们及其它董事局成员,对集团投资高风险“外汇accumulator”(杠杆式外汇合约)一事“不知情”。一旦证实二人声称“不知情”是说谎,证监会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在咨询财政司长后要求法院颁令取消相关董事资格,或是要求相关董事向上市公司赔偿。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