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二十二日,约三百名电讯盈科员工在香港游行,抗议电盈在有盈利的情况下裁员,没有尽社会责任。 中新社发 武仲林 摄
中新社香港四月六日电 (记者 文青)香港高等法院今天裁决,批准电讯盈科私有化。高等法院表示,电盈在私有化过程中,多数小股东是真诚地投票,因此同意电盈私有化。
高院法官关淑馨今天在判词中表示,电盈在私有化过程中,小股东并没有在大股东强迫下,做出违反自己最佳利益的行为;证据显示,电盈小股东有足够机会表达意见,多数的电盈小股东是真诚、理智及合理地投票,亦得到公平对待。
法官又指出,证监会所指的“种票”疑云,证据的来源为电话或短信,因此证据不足,不能证明盈拓副主席袁天凡与富通保险行政区域总裁林孝华“种票”。
证监会在证供中指出,林孝华买入电盈股份,并将持股大量拆小,以此增加赞成私有化的小股东投票数目。但法官认为,在香港条例中,拆细股份转手并不违法,亦没有法例限制。
另外,高院法官决定行使酌情权,要求电盈为聘请律师的几名小股东,缴付律师费,证监会则毋须缴付额外的讼费。
法官解释,虽然败诉的一方,一般要负责缴付堂费,但证监会今次只是行使权力,在有需要情况下介入调查,而电盈的小股东将被迫出售股份,他们的论点亦很合理,所以电盈须要付律师费。
电盈股份自上周三起暂停交易,停牌前报三元九角仙(港元,下同)。电盈将就何时复牌及未来安排,发出通告。电盈大股东去年本来以每股四元二角提出私有化,其后加价至四元五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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