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3月13日电 随着澳门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的设立,于05年颁布生效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可望全面实施。值得注意是,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团体均受该法律规管。
据澳门日报报道,科技的发展促进个人数据计算机化的处理,当数据流通、运用得当,对社会经济、民生秩序,甚至是科学研究皆有提升。但如果出现误用、盗用或滥用时,便可能损害个人私隐的基本权利。
隐私权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为落实有关的法律保障,特区立法会在回归后启动硏究,并由政府提案,于05年8月审议通过《个人数据保护法》;在过渡期后,06年2月29日正式生效,当中特别订定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数据的结构性原则、权利保障的范围、行政上的违法处罚,以及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框架。
“个人资料”是指与某个身份已确定或身份可确定的自然人(“数据当事人”)有关的任何信息,范围相当广泛,例如姓名、婚姻及家庭状况、精神及健康记录、容貌特征、指纹、血型、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宗敎信仰、财务状况等足以识别某特定人的数据,一律都是该法律的保护对象。
法律对上述个人数据设定不同的保障范围。为平衡讯息流量与保障隐私,法律确定了个人数据处理的正当性、敏感数据的处理,同时,也赋予数据当事的人信息权、查阅权、反对权、损害赔偿权,及不受个人数据自动化决定约束的权利。
《个人数据保护法》不仅适用于拥有大量居民个人资料的政府部门、公用事业机构、银行或电讯公司,无论大小私人公司、非牟利社团机构、敎育团体、医疗机构等,都是《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规管对象;不单是透过电子化(自动化)的技术处理,以人手操作(非自动化)者,法律亦一样适用。
“个人数据保护办公室”是执行、监督《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的公共当局,依法拥有甚大的职权,例如制订指引、评议及许可受规管实体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文件规章,对违法的实体可以提出警吿,以至执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