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8月28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28日表示,关于香港政治体制的发展,首先是必须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要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要与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要兼顾到香港社会各界的利益,而且还要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的发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8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批准了这一修正案。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这一修正案予以备案。
李飞在会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香港回归以来,一直是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在循序渐进地推进符合香港实际的民主发展。经过去年特区政府广泛咨询香港各界向立法会提出了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正案草案,经过香港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且经行政长官同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通过这个程序,说明在经过香港各界反复讨论、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对推进香港的民主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也为最终实现基本法所确定的民主发展的目标具有重要的影响。
“对于今后香港政制发展,我们一贯强调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办事。”李飞说:“我相信,只要严格遵守基本法,在充分讨论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按照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香港民主,是符合香港广大市民利益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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