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倡列刑责管控不良营商 捍卫购物天堂美誉(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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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倡列刑责管控不良营商 捍卫购物天堂美誉(图)

2010年07月16日 08: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刘吴惠兰等展示文件,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立法建议征询公众,咨询期至10月底。 莫雪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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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6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港府发表咨询文件,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咨询期由即日起至10月底,冀下个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

  港府建议扩大《商品说明条例》的监管范围,并加入新刑事惩处,禁止包括误导性遗漏、高压式及饵诱式等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又建议对旅游会籍及上门推销服务设立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冷静期,如消费者取消交易,商户需于30日内退款。不过,金融服务、物业交易及已有特定机构规管的专业服务,包括医生、律师等则不受新法例监管。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表示,政策目标是加强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同时维护及保持有利营商的环境,让企业在市场自由竞争,咨询期直至10月31日,社交网站亦设专页供市民发表意见,期望在2010/2011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草案;她重申香港购物天堂美誉得来不易,不良营商手法必须加以遏止,日后若有商户违法,将沿用现行《商品说明条例》罚则,最高罚款50万元及入狱5年。

  港府在咨询文件中建议,扩阔现行的《商品说明条例》,规管的层面由目前禁止商户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延伸至消费交易中有关服务的失实商品说明;港府有关部门亦建议订立新的刑事惩处,禁止误导性遗漏、高压式手法、诱饵式手法,以及在预缴消费中,无意图或能力提供合约订定的货品或服务等的不良营商手法;为免殷实企业误堕法网,港府建议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适当的抗辩。

  新法例的刑事执法工作日后将由海关负责,港府有关部门亦同时建议,赋予电讯局及广管局与海关有相同的执法权力,对有关界别的营销进行执法。对产品及服务不满的消费者日后有权向涉嫌违例商户作出民事诉讼,若指控成立,法庭可命令商户向受影响人士作出合理赔偿。

  市民最关注的合约冷静期方面,港府建议在时光共享使用权,即长期度假产品,及以非应邀形式到访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的上门推销,期间所订立的交易,实施不少于7天的冷静期,一旦消费者决定取消合约,商户需在30日内退款,至于商户是否可收取行政费、消费者可否缩短冷静期等问题,港府有关部门未有决定,邀请市民提供意见。

  不过,最多市民投诉的健身中心、瑜伽中心及美客服务合约却不设冷静期,刘吴惠兰解释,预缴式消费是营商策略,商户只要货真价实提供服务就没问题,若将所有服务都设冷静期,会增加营商成本,如商户只招客却没能力提供服务,条例中已作规管。她又称,建议设立冷静期的行业是新兴行业,而且投诉趋增,当中上门推销是在消费者没有心理准备下消费,而且弱势和长者在此情况最受影响,故需设立冷静期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障。

  另外,咨询文件中建议金融服务、物业交易,以及由法例成立的机构规管的专业界别,包括医生及律师,不会被纳入《商品说明条例》扩阔后所涵盖的范围,刘吴惠兰表示,医生及律师等行业本身已有专业团体负责规管,最严重可以被除牌,相信已有足够阻吓力;另外,条例不适用于物业交易,刘吴惠兰重申曾与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多次商讨,会继续留意情况,评估港府推出9招12式的行政措施是否有效,不排除有需要时纳入《商品说明条例》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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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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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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