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等贩毒案,和王德全等贩毒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驳回陈有明、钟丹,及王德全、孙先铭、杨尚琼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今年3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有明、钟丹贩毒案一审宣判,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陈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钟丹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有明、钟丹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陈有明为贩卖毒品,与钟丹共谋,租赁房屋藏匿所贩卖的毒品,由钟丹保管租赁房内的毒品。2008年5月至案发前,陈有明、钟丹先后租赁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8-5号、9-28号房屋。200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两套房间进行搜查,从8-5号房内查获可疑毒品及手机四部,经称量、鉴定,计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1.3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8克、氯胺酮28.5克、海洛因11.8克;从9-28号房内查获大量可疑毒品及手机二部,经称量、鉴定,计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084.9克、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133.7克、氯胺酮251.5克。同月12日,钟丹被公安机关捉获,从钟丹处查获手机一部;同月16日,陈有明被公安机关捉获,从陈有明处查获可疑毒品及手机二部,经称量、鉴定,计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5.18克、海洛因0.47克。上述查获的毒品,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咖啡因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4%;甲基苯丙胺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1.3%;氯胺酮中氯胺酮含量为74.3%。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成立。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判处陈有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今年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德全等贩毒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德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孙先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莫伟、杨尚琼分别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和12年。
一审宣判后,王德全、孙先铭、杨尚琼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重庆高院经二审审理确认,2009年5月10日,王德全与孙先铭约定,王德全以每克380元的价格提供海洛因,由孙先铭联系贩卖,孙先铭即以每克390元的价格让莫伟联系毒品买家。随后,莫伟通过杨某与购毒人员卫某某约定,以每克390元的价格贩卖350克海洛因,莫伟另收取1000元介绍费。2009年5月12日下午,孙先铭安排杨尚琼跟随莫伟到某宾馆309房间查看卫某某携带的购毒款。随后,孙先铭从王德全处取得一块毒品海洛因带至某宾馆,在该宾馆309房间,孙先铭与杨某及卫某某再次确定以每克39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350克。孙先铭让杨尚琼新开318房间用于交付毒品,并在该房间内将毒品海洛因交付给卫某某,并收取毒资。随后孙先铭、莫伟、杨尚琼分别被公安人员捉获,从孙先铭处查获毒资136500元,并从卫某某处查获交易的长方形海洛因疑似物1块。随后,公安人员在孙先铭的协助下将王德全捉获,并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住宅小区王德全的租赁房内查获块状海洛因疑似物15块、散装海洛因疑似物2包、天平秤1台。经称量,从卫某某处查获的长方形海洛因疑似物1块净重352克,从王德全的租赁房内查获的块状海洛因疑似物15块净重5280克,从王德全的租赁房内查获的散装海洛因疑似物2包净重126.3克,经检验,上述查获的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其中5280克可疑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9.05%,352克可疑毒品中海洛因的含量为65.4%。
重庆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重庆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维持判处王德全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数字记者阙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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