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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点评罗彩霞案等2010年十大热点民事案件

2010年12月30日 09:5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著名民法学家杨立新点评2010年热点民事案件

  民事权利保护差别就在毫厘之间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在和解声中落幕,“嘴硬”的宋祖德在谢晋83岁遗孀面前低头服软,“海运女”裸照泄露告得百度赔钱又赔礼……

  他们中,有名人,也有普通人,都以各自的方式给2010年中国民事审判留下了深深的印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独家采访时,逐一点评了2010年发生的热点民事案件。

  杨立新说,民法的强制力就表现在保护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强制力上。研究2010年的热点民事案件可以发现,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保护的正确与差误,大概就在毫厘之间:向左偏一点可能是错误的;向右偏一点可能也是错误的。

  罗彩霞被冒名顶替案

  审案和受理一波三折

  【案情】湖南省邵东县的罗彩霞在2004年高考后没有被任何高校录取,而同学王佳俊却用她的名字“考上”了贵州师范大学。罗彩霞不得已复读一年后考取天津师范大学。王佳俊于2008年毕业,应当2009年毕业的罗彩霞却因身份证被盗用而被取消了教师资格证书,还遭遇到其他一系列困难。王佳俊的父亲王峥嵘是某县公安局政委,利用关系为王佳俊侵害姓名权创造条件。罗彩霞向天津的法院起诉后,法院积极调解,历时一年有余终于调解成功,王佳俊和王峥嵘承担侵权责任。现在罗彩霞已拿到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教师资格证书。

  【点评】罗彩霞案的受理和审理可谓一波三折。调解结果皆大欢喜,体现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也符合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注重调解的原则。不过,此案也有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果把这个案件就当作一个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受理和审理就不会有这些波折。

  谢晋遗孀告赢“宋大嘴”批评越界揭隐私属侵权

  【案情】导演谢晋在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春晖中学的百年校庆活动时,在酒店突然辞世,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谢晋去世后,宋祖德和刘信达在博客上发表诽谤谢晋的文章。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将两人告上法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祖德和刘信达败诉。宋、刘不服上诉。2010年2月1日,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赔偿徐大雯各类损失约29万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的判决。5月19日,静安区法院在《解放日报》刊登“执行公告”,限令宋祖德5月24日到庭履行判决。最终,宋祖德向徐大雯认错。

  【点评】应该说,本案的争议不在于保护受害人的隐私权,而在于保护名誉权。怎样区分两种侵权行为的界限,在于毁坏的是权利人的评价,还是暴露权利人的隐私。徐大雯主张两被告所“揭露”的不是事实,而是捏造,而被告一方对此也不能举证证明所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因此,这就不是涉及隐私,而是涉及评价,侵害了谢晋的名誉权。

  我也看过宋祖德写的一些文章,敢怒敢言,无所顾忌。当时我还纳闷,这些被暴露隐私的人怎么就没有出面维护权利的呢?依我看,在很多时候,他确实是在揭露他人隐私。进行社会批评应当遵守批评的规则,超越正当批评的界限而诽谤他人,或者揭露他人隐私,都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社会欢迎直言批评,但强烈谴责对他人名誉、隐私无所顾忌的恶行。应当特别肯定受诉法院在本案中的态度,是非分明,立场鲜明,并且最终使侵权人认识错误,认真执行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律适用结果特别值得赞赏!

  女记者诉黄健翔诽谤案被告挨批背后值得体味

  【案情】黄健翔在新浪网发文,披露某电视台女记者与中国国家足球队前主教练的性丑闻。中央电视台女记者陆幽认为,黄健翔文中所指的女记者就是自己,侵犯了她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黄健翔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一审法院驳回了陆幽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确认,现有证据虽无法认定黄健翔涉案文章的相关内容特定的指向陆幽,但黄文对他人私生活的评论的确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对黄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

  【点评】判决书是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而判决原告败诉的。确定侵害隐私权或者名誉权责任有一个标准:当报道的内容没有指明所报道人物的具体人格特征时,只要原告能够证明报道中的人物能够基本锁定为原告,就应当认为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令人意外的是,判决书对被告的行为没有认定为侵权,但却对被告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就是说,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违法的,只是由于证据还不够充分,不能认定侵权。而在侵权责任与法院批评之间似乎隐藏着一些其他问题。

  网传“海运女”不雅照案侵权与否尺度把握精准

  【案情】殷小姐与朱某因感情不和分手,朱某便将大量涉及她隐私的图片上传至互联网。殷小姐称,至2009年6月2日,以百度为代表的搜索网站对上述图片及其私人信息未进行任何处理,并在百度网站开设的“百度百科”栏目专设“海运女”词条,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百度公司辩称,搜索引擎所起的是检索作用,本身没有刊登、发布、传播涉诉照片,且在殷小姐投诉前已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断链。法院认为,在百度百科中专设词条,并且保存侵权信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责任,判决百度败诉。

  【点评】网站侵权与不侵权的尺度应当十分精准,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了界限:网站侵权责任的确定,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要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确定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规则,是被侵权人对网络用户在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该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构成侵权连带责任。

  本案中,百度并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对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特别是其对受害人专设百科词条,文字说明该链接为“上海海运学院海运女艳照门最全照片合集”,显然属于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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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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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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