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目负责向府谷地区供电,如果停止运行将影响上述区域的供电需求和安全。”陕西省电力公司以此为理由,请求环境保护部暂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环境保护部在今日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同意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请求。
而环境保护部作出的环境违法处罚缓期执行的决定也引起了环境法专家的质疑。这位不愿公开姓名的专家12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环境违法处罚缓期执行应该严格控制,否则会引发违法企业纷纷效仿,最终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生产
环境保护部透露,陕西省电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于2009年7月20日投入试运行,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试生产期间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意见的复函》(环函〔2007〕112号)规定,对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试生产结束投入正式生产。因此,环境保护部认定,陕西省电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已正式投入运行。
环境保护部认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26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关于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规定。
对于陕西省电力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决定责令陕西省电力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停止运行;同时罚款10万元。
以影响供电为由求缓期执行
2010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字〔2010〕50号)告知陕西省电力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陕西电力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0年10月12日,陕西省电力公司向环境保护部递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0月29日,又向环境保护部递交了《陕西省电力公司关于330kV府谷输变电工程暂缓停运的请示》(陕电法〔2010〕38号)。
环境保护部称,陕西省电力公司在申辩书中承认违法行为,但请求暂缓实施行政处罚。陕西省电力公司的理由是,违法事实造成的原因是拆迁户拒绝接受政府的拆迁安置方案;同时该项目负责向府谷地区供电,如果停止运行将影响上述区域的供电需求和安全。
环境违法处罚再次被缓期
对于陕西省电力公司提出的要求缓期执行违法处罚的请求,环境保护部认为,陕西省电力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实,对你公司提出的停止运行将影响府谷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的申辩意见,我部将予以考虑。”在今天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环境保护部公开考虑的结果是:“鉴于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立即停止运行将影响府谷地区供电需求和安全,故将‘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缓期至2011年3月31日执行。”环境保护部要求陕西省电力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的问题,并向环境保护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如果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合格,我部将解除‘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依法允许你公司330千伏府谷输变电工程投入运行。如果超过2011年3月31日你公司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我部将依法立即执行‘责令停止运行’的处罚。”环境保护部称。
处罚缓期执行不应频繁使用
事实上,环境保护部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缓期执行已不是第一次。从去年开始,环境保护部曾多次在环境违法处罚中适用缓期执行。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这位专家认为,对于涉及民生的、涉及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适用缓期执行,这一方面是执法人性化的体现,但同时,他也担心,如果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时广泛适用缓期执行,势必引来违法企业纷纷效仿。
这位专家说,早在环境保护部开出第一个缓期执行的罚单后,他就有过这样的担心。“果不其然,环保部的缓期执行罚单是开了一张又一张。”这位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在目前,我国环境违法依然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如果对环境违法行为广泛适用缓期执行,肯定会助长违法行为的滋生。“这样的结果,非但达不到惩罚违法的目的,反而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这位专家表示,涉及民生以及安全的环境违法项目确实存在不好停产(停工)的问题,“这类问题的出现也反映了日常环境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这位专家建议环境保护部,适用环境违法处罚缓期执行应该严格控制,以严防滥用。同时,他认为,应该严格日常执法,以及早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本报记者郄建荣
本报北京12月1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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