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原奇台县政协副主席)高某有期徒刑10年,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1.5万元。
被告人高某,58岁,被捕前于1994年2月至1997年10月任新疆奇台县水利局局长,2007年10月任奇台县政协副主席。2010年6月26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并羁押于昌吉州看守所。经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的春节,奇台县某建筑公司经理徐某为收回单位工程款,给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占为己有。
2003年底,奇台县东塘水库加固工程开始招标,四川工程局一项目经理祝某经被告人高某给评标人打招呼得以中标,由此承接了该工程部分标段。
之后,祝某为表示感谢,于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给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币5万元;2007年临近春节前,祝某又一次让其驾驶员给被告人送去人民币1万元。6万元赃款被其占为己有。
2002年至2006年,兵团八建某项目经理王某承接了奇台县新户河水库加固工程、宽沟水库加固工程、东塘水库加固工程的部分标段,王某为感谢被告人高某的照顾,分别于2006年、2007年春节前,两次给被告人送去人民币2万元。赃款被其占为己有。
2005年6月,昌吉市个体从业人员白某为承接奇台县水利局办公楼装修工程,在招投标之前到被告人家中,给被告人高某送去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其占为己有。另查,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于2010年7月16日向昌吉州检察院退缴赃款9万元。
主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现金达1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姜岚 通讯员戴琼报道)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