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1月2日电(记者 张蔚然)记者2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于3日起施行,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为重新做出规定,并规定以正在流通的境外货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该司法解释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为的理解,制造真伪拼凑货币、伪造境外货币、纪念币、停止流通币等行为的定性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司法解释的精神,凡是现行流通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均属于假币犯罪的对象。作出这一修改的考虑之一是:对境外货币予以同等保护符合当前各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假币犯罪,特别是在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已经迈出实质性步伐的背景下,强调对外国货币的刑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司法解释对伪造货币、变造货币做出规定: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伪造货币”。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还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据悉,200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各类假币犯罪案件1194件,较2008年上升9.6%;结案1054件,其中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犯242人,较2008年上升32%。(完)
参与互动(0) | 【编辑:齐彬】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