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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突破

2010年10月30日 17:05 来源:金融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记者谢利在10月25日至28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万众瞩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经第四次审议最终获得了表决通过。

  作为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社会保险法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一次重大的制度突破;同时,它又是一部民生大法,涉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它的施行无疑将对每个人的生活产生巨大影响。

  在“十二五”到来之际,社会保险法与广大民众见面,既是对“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制度建设的总结,也是“十二五”规划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指导思想的集中体现。它的施行不仅为下一个5年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将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重要作用。

  正因如此,有人将社会保险法视为继全民义务教育免费、2006年全国取消农业税之后,我国民生的第三件大事,是一部能够“提高人民幸福生活指数”的民生大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至今已是“三年四审”。可以说,每一次审议和补充修改的过程,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

  从首次提请确定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方针,到2008年12月22日二次审议做出“将公民身份号码作为个人社会保障号码”的规定,社会保险法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同时,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呈现出加速发展态势,公民社会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为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二次审议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意见。据记者了解,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一些基本制度,包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费负担、政府投入、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及待遇水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监管体制等方面。如当时草案二审稿规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而且还得连续缴足,缴费不足15年的和缴费期间有中断,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很多意见认为,最低缴费年限15年的规定门槛偏高,并且个人账户储存额数量较小,一次返回给本人很难起到相应的保障作用,建议确立“多缴多得、少缴少得”的待遇计算原则。

  在听取和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后,2009年12月22日,社会保险法草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三审”时增加一项重要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此条规定在缴费方式上更加灵活:允许缴费不足15年的延续缴费或者一次性缴费至15年,或者将其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从而使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

  经过不断完善,草案于今年人大常委会上第四次提请审议。对此,郑功成委员表示:“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没有这样一部法律通过,今年要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是残缺的。同时,社会保险制度改革20多年来,一直是在没有基本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推进的,现在确实到了急切需要由试验性阶段走向定型、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我一直盼望着这部法律在今年能够通过。”很多委员们也都表示,3年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已经有了重大发展,为该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同时,草案几经修订也已经基本成熟和完善,具备了通过的条件。

  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等四部法律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大亮点凸显制度突破社会保险法关系到国计民生,对于它的出台,社会各界都充满期待。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8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社会保险法的亮点体现在制度上的突破。“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保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成就;二是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对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模式大体上是一致的,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三是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在保险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方面,始终以保护参保人的权利、以提供政府服务为重点。”

  如果将刚刚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与3年前一审草案相对比就会发现,当时条文规定的覆盖面还比较有限。在审议的3年时间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有了非常重大的发展,居民养老保险推进迅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试点,且范围远远超出了当时国务院文件提出的速度,有的省已经达到了8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已覆盖90%以上。因此,现在的社会保险法建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

  从草案第四次审议时对“三审”的几处改动,也能看出社会保险法在制度上的突破。如上面提到的有关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和缴费方式,由原来的“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修改为“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保护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社会保险法也增加了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统筹,并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以便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

  此外,有关社保基金的安全以及监管问题,社会保险法也做出新规定。“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以及泄露参保信息的法律追究等情况,社会保险法也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立法为今后改革留下空间

  对于社会保险法中多处需“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授权条款,无论在草案审议时,还是正式文本与公众见面后,都有委员以及记者对此提出疑义,认为授权条款较多可能会使权力集中在基层,一方面影响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容易导致各地差异大,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

  对此,信春鹰表示,之所以授权国务院规定,主要考虑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新的机制正在建立,有的制度正在探索,所以很难用法律的形式固定化。同时,我国幅员比较大,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历史又比较短,因此,本着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国家立法在确定大原则的基础上要给国务院和地方一些空间。

  据了解,“十一五”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填补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空白。如全面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制定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扩大了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展了试点。此外,还建立并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在全国普遍实施,从制度上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

  5年时间,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已初步建立起来。但在制度建立过程中,一定会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是无法在现阶段通过法律规定解决的,而社会保险法最大的意义在于从大的法律层面将一些基本的原则确定下来。对此,有关专家认为,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还在建立健全过程中,有些制度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完善,立法要为今后的改革和发展留下空间。

  “社会保险法通过后,人大常委会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制定配套法规。”信春鹰向记者表示。(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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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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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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