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次审议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表示,修正案经过修改越来越成熟,内容越来越充实,同意作进一步修改以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代表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马福海在分组审议时说,代表法修改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这次代表法的修改有几个突出的特点:即进一步明确了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细化了人大代表的履职范围,进一步加强了对人大代表履职的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10月27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代表法修正案草案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
代表可多渠道听取“民意”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二次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关于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专门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一些代表提出,除了开会和统一安排的履职活动外,还应该给代表留下一定的履职空间,应该允许和支持必要的个人视察、调研,也便于代表向单位请假。建议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向群众了解情况。
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除了参加集体活动外,实践中还以多种形式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予以体现。
进一步加强代表履职保障
修正案草案将此前的“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规定修改为“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知情知政是代表履行职务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保障代表知情知政,建议在代表享有的权利中予以明确。
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部门和一些地方建议,增加规定询问、视察、专题调研、提请成立特别调查委员会以及知情知政权、学习培训等权利。同时,有的网友通过互联网建议,在修正案草案的七项权利中,明确规定与代表履行职责有重要关系的各项权利,如知情权、调查权等。
修正案草案规定的代表享有的权利还包括: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代表视察调研报告应有反馈
此前的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一些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了充分发挥有关报告的作用,增强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的实效,建议增加有关机关、组织向代表反馈研究处理情况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后,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规定:“研究处理的情况应当向代表反馈。”
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向选民作履职报告
修正案草案一审稿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有的常委会委员、代表和一些地方提出,为了加强对代表履职情况的监督,建议根据许多地方人大已经形成的做法,对基层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作出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可以先从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做起,逐步积累经验,建议在草案增加一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