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第四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增加了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规定,泄露这些信息将依法受到惩处。
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得泄露。
此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因此增加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这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还增加规定指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赵超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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