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方玄昌、方舟子遇袭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等5人被指控犯有寻衅滋事罪。法院对本案启动简易程序,至当日下午5时许一审宣判,5人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主犯肖传国和戴建湘被判拘役5个半月。
从案发到侦破、从公诉到宣判,方舟子案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快”。从8月29日方舟子遇袭到嫌疑人肖传国等5人归案,北京市警方只用了3周时间,其破案效率之神速赢得了舆论和报案人的肯定;而从警方移送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仅用了5天时间,石景山法院更是在受理6天后便开庭宣判,更可谓是快诉快审。
也许是出于公安部督办压力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原因,受理法院想借机展示其审判效率的“高速度”形象。然而,被舆论称之为“闪电”式审判的“高效率”,却得到了当事双方不满、双方律师不服、社会舆论质疑的尴尬结果。方舟子案的“闪电”宣判缘何“出力不讨好”,其负面效应值得深思。
方舟子遇袭案不能算是什么惊天大案、也未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但此案也决非平常小案。此案之所以被列入公安部督办的案件,不仅是因为当事双方均为公众人物,更在于案件背后反映普遍存在的造假者报复伤害打假人的社会现象。因此,确保此案的公正查处,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导向意义远远超出“摆平”双方恩怨的司法意义。
而公正办案是最好的司法宣传。由于方舟子高“知名度”和遇袭案的高关注率,查处此案既有评判方肖纠葛的司法功能,又是对社会关注的正面回应,必须慎之又慎。“快诉快审”,难免给人有点儿草率的感觉。
案件性质究竟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是至今当事双方、律师和社会舆论分歧较大的争议要点。而较为普遍的意见认为方舟子遇袭案是有事先预谋、有特定伤害对象的“犯罪故意”,应当定为故意伤害罪。至于根据被害人的伤仅为轻微伤,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解释,虽符合法条规定,但却未必符合案件事实。肖传国具有故意报复动机,只是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此案“伤情”虽不“达标”,却未必就不属于“故意伤害”的性质,这也是社会舆论普遍认为判轻了的原因所在。如何充分保护公民权益,更好地保护学术打假,方舟子案对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考验。
中国有句俗话,叫作“快刀斩乱麻”。但对于司法审判而言,往往是欲速则不达,快刀难以斩乱麻。方舟子案关系重大,很可能成为我国司法史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判例,对于司法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意义。“闪电”宣判,也许是对社会关注的积极回应,但同时也可能被演绎成对当事人和公众的敷衍了事的解读,故而难以赢得掌声。 □张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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