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迹象都显示,有关方面打算用快审快判的方式“了结”方舟子遇袭案:10月10日,北京石景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之一方玄昌明确向记者表示不满:“法院闪电开庭太仓促,我根本来不及取证。”(10月10日《北京晨报》)
法院的心情我们永远不懂,也不去揣测了。但笔者想指出的是,审判“方舟子遇袭案”并非越快越好,速度是不重要的,重要的应该把本案审理成铁案,即无论是在事实、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既没有瑕疵,也能够经得起历史和舆论的检验。
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是因为,方舟子遇袭案由于其极高的社会关注度,实际上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影响性诉讼”,所谓“影响性诉讼”,顾名思义就是具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诉讼,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公众普遍知晓和广泛关注,能够在较大范围和一定深度影响立法创新、司法改革和人们法治和道德观念的典型诉讼。
就方舟子遇袭案而言,它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刑事案件,而牵涉到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能不能不受暴力的威胁?学术界如何建立起制度性的打假机制来取代个人打假?反过来,当一个学者面对“打假明星”的强势话语时,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学术共同体应该扮演怎样的角色?当由于法律滞后而对一些行为难以定性时,应如何加以弥补,等等。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由于“影响性诉讼”本身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和传播,因而通常比普通的诉讼更具有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对司法、立法乃至人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等,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意义要远远超越解决单纯个案的层面。司法机构在处理“影响性诉讼”时,要格外的谨慎,不仅要考虑案件本身,还应考虑案件对法治建设和世道人心的影响。但遗憾的是,在这次“方舟子遇袭案”的审理中,我们却没有看到应有的谨慎,看到的却是“快审快判”的鲁莽和草率,这不能不让人质疑相关部门的专业素养,“方舟子遇袭案”也有可能从此成为社会肌体上一块长期无法愈合的溃疡。郭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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