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900万元,却依然在高尔夫球场“潇洒”打球的“老赖”张某,在高尔夫球场被突然出现的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法官“逮”个正着。执行法官根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
签了合同拖欠租金
浙江温州人张某几年前来到上海闯荡,开了一家企业发展公司(下称“发展公司”),并于2008年6月向上海某投资管理公司(下称“投资公司”)租借了位于浦东新区某商厦等地的房屋4400多平方米,签下了月租金为48.8万元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按约交付了房屋,可发展公司仅支付了200万元保证金和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的租金97.6万元(前5个月按约给予免租期),此后的租金一直未付,而且人去楼空。据此,投资公司曾以书面形式催收租金和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却无音讯。
2009年3月,投资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判令发展公司支付相关租金、违约金等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发展公司辩解说,合同签订后遇到金融危机,经营不好,生意亏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问题属于情势变更,存在免责事由,自己不存在违约,因此要求合同继续履行,不同意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欠债一身依然潇洒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发展公司抗辩因金融危机导致其履行困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合同解除后,发展公司理应将房屋返还投资公司。
2009年10月,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发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发展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发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更是没了踪影。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浦东新区法院执行法官对这起执行标的达900万元的案件非常重视,冻结了发展公司的账号,查封了其相关的财产。
半年多来,执行法官始终不放弃张某行踪的蛛丝马迹,终于在宝山一高尔夫球场内找到了与朋友一起打球的张某。张某见执行法官突然出现在面前,目瞪口呆。(富心振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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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此外,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富心振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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