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驾照仅12天的榆中县农民郝彦豹驾驶一辆轿车,夜间以近100公里/小时的时速在僻静的省级道路上狂飙,当车辆行驶至榆中县三角城乡路段时将一路人撞伤致死。9月2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郝彦豹涉嫌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一案。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人郝彦豹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此案未当庭宣判。
案件回放
夜路狂飙 撞人后弃车逃离
现年27岁的榆中县农民郝彦豹,2009年12月下旬刚刚考取了驾驶执照,随后,其购买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并将该车挂靠在定西顺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汽车公司)名下。2010年1月5日23时30分许,郝彦豹驾驶该车,沿省道101线由东向西行使至榆中县三角城乡周前村路段时,从背后将推着自行车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魏其隆撞伤,知道撞到人的郝彦豹没有停车,而是拖着受害人魏某继续行驶,将其拖行了20余米后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郝彦豹开车离去,在距事发地2.4公里处又撞上路边一处桥墩后车辆无法启动,郝彦豹遂弃车逃离。第二天,被告人郝彦豹在叔叔的陪伴下到公安部门自首。经榆中县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郝彦豹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直击
庭审焦点 挂靠单位是否担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彦豹的行为不但构成交通肇事罪名,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碰撞被害人后,不但没有积极采取任何救治措施,而继续驾驶车辆前行,导致被害人被碾压在车轮下死亡,被告人的这个继续驾车的行为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郝彦豹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当庭对被害人家属鞠躬致歉,称愿意委托家人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提出的15万余元的赔偿金。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家属还将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挂靠单位顺通汽车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负担部分民事赔偿。而坐在被告席上的该公司法人辩称,该公司曾经与郝彦豹签订了免责协议,指出车辆发生事故,顺通汽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自己没有义务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挂靠单位难辞其咎
针对此起案件中被告人车辆挂靠问题,金城律师事务所叶宁明确表示,挂靠单位也要承担赔偿义务。叶律师称:车辆挂靠就是没有车辆运营资质的个人或者团体,以支付一定挂靠费或者管理费用的方式以另外一个具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取得的经济利益主要归挂靠人所有,被挂靠人收取小部分的费用。在挂靠关系中,被挂靠单位成了名义车辆所有权人,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而挂靠人是实际的车辆所有权人,即车主,他们之间的利益分配通过书面或者口头的协议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挂靠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直接由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再由挂靠单位向车主追偿。(李树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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