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扒志愿者被判故意伤害引争议 游离道德法律边缘(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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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扒志愿者被判故意伤害引争议 游离道德法律边缘(2)

2010年09月11日 09: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判决

  2010年9月6日下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猎鹰”队员在反扒活动中伤人案件。“矿工”、“毛毛虫”(均为网名)等9名被告人被带上了法庭,排成一排。

  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审判长宣读了判决书,法院认定9名被告故意伤害罪均成立。

  判决书称,2008年1月11日,“猎鹰”队员魏磊(网名“火炮”)与“晴天”等7人相约在青泥洼桥附近反扒,当日20时许,他们见路人张某和一对男女发生争执,当听到女青年呼喊抢劫时,魏磊等人上前将张某按倒在地,对其面部及身体踢踹,致使张某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均属轻伤。

  此外,2009年2月21日18时许,“猎鹰”队员魏磊在青泥洼桥新玛特商场北门处,见一名男子窃取路人的钱包,于是上前将其抓获,“毛毛虫”、“矿工”等人对该男子实施了殴打,在该男子倒地后,魏磊与“矿工”朝该男子头部踢踹,“毛毛虫”也朝该男子身体踢踹,致其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该男子颅脑损伤属重伤,属4级伤残。法院认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矿工”等9名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成立。而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多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过失犯罪”,均没有被法庭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犯罪行分别处以刑罚。而被告人“毛毛虫”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到9名被告人是在“反扒”过程中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和对社会负面影响相对较小,鉴于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9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矿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毛毛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晴天”等7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该案审判长、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审判员梁永国9月8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第一起案件中,当时被害人张某已经表明自己不是小偷,而且在已经被打倒和制服的情况下还遭到殴打,被告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是明显的故意伤害行为,同时也有伤害后果——4处轻伤,因此被判为故意伤害罪。但由于本案是在反扒过程当中发生的,并且嫌疑人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被害人也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因此对其中8名被告判处了缓刑。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也权衡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梁永国认为,抓到小偷后扭送到司法机关的公益性行为是可以理解的,但不能行为失当,触犯法律,反扒人员应该具备法律意识,不能仅限于普通人对于抓小偷的理解,在保护自我的同时,也不要伤害别人。

  争议

  关于“反扒”组织和其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从联盟成立之初也从未停止过。

  辩护律师、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王金海称,被告人听到有人喊抢劫时,能够挺身而出,制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对受害者是否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在当时紧张的情形下,缺乏一定的判断,这是他们的过错,但行为本身却震慑了真正的小偷,增强了市民生活的安全感,因此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一名警察表示,民间反扒组织缺乏政策和法律上的支撑和保护。队员没有执法权,在和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危险性很高,极易造成自己受伤,甚至是死亡,而扒手受伤或死亡,反扒队员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尺度很难掌握。如果能够和公安机关签订合同,成为类似于社会上的协勤或者联防队员这样的群体,在民警带领下打击犯罪活动,他们的权益能够得到一定保障,同时还可以增加打击犯罪的力度。

  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认为,当捉拿“扒手”的责任过多地依赖于“反扒联盟”这样的民间义士来插手时,说明政府的警卫职能出现缺漏,社会的道德体系出现裂痕。在法律上,反扒联盟也是在踩着法律的“红线”的。法律规定“结社、形成民间组织应经过民政部门批准”,否则就属非法。而在中国多数反扒组织并未没有经过民政部批准。此外,“反扒联盟”成员往往要面对扒手团伙的暴力抗拒或者事后的人身威胁,为了自卫,可能要携带管制刀具、甩棍等国家管制物品,甚至可能出现拘禁、殴打“犯罪嫌疑人”,这些行为一旦确认,本身就是违法的,要负法律责任。

  在大连理工大学法学教授栾春娟看来,现代社会好多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反扒人员冒着生命危险从事这种行为应该作为一种道德伦理主旋律进行弘扬,但反扒作为正当防卫行为是有严格法律条件的,义务反扒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由于反扒本身是一种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是法律赋予执法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不会授予公民个人。因此,义务反扒应将行为外延仅限制在报案、扭送、举报、控告的范围内,而不能自己随意处置小偷。

  “民间反扒若要获得更多更高的社会认同,就必须在反扒合法性和程序性方面获得法律的认可,而不是游离于法律边界。”辽宁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张思宁称,志愿者反扒时证据保全意识薄弱,证据保全方法有限,自身安全面没有保障,都可能使民间反扒有着较高的法律风险。此外,反扒者往往在抓获、扭送过程中,可能会感情冲动而非法使用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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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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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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