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死刑存废引激辩 多数专家反对“贪官免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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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死刑存废引激辩 多数专家反对“贪官免死”

2010年09月06日 13:5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作为非暴力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的死刑罪名何去何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一些委员也对此展开了激辩。此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翻遍各大网站关于这个问题讨论帖,似乎是清一色的反对声,网民们引经据典,激昂文字,为国担忧,为民担忧,有的甚至有些激动,更有个别别有用心、不明事理的人借机攻击党和政府。

  这不难理解。在中国,腐败问题牵涉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公平与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最深恶痛绝的政治弊端,最容易激起民愤。因此,历朝历代都有“治乱用重典、杀贪平民愤”的传统。

  当前,贪腐形势严峻,涉案金额上不断刷新,令人瞠目结舌,也令民怨沸腾。在老百姓的朴素印象中,许多底层群众为了几十元就丧了命,贪污受贿了几十万、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民脂民膏的贪官,凭什么免于一死?更何况,只要贪官能免于一死,后面的事儿便有充分的运作空间: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一些贪官坐牢如疗养,能住单间,连脂肪肝、“三高”问题都消失了;更有一些贪官办理保外就医,又大摇大摆地出现在众人面前,甚至打击报复举报者……种种极端案例频频见诸报端,一次次地拨动着百姓的脆弱神经。

  在这样的法治环境下,对贪官来说,非死刑哪里还有多少震慑力?有死刑罪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胆大包天了?老百姓怎能不“迷恋”死刑?

  制度的存在与否也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一个健全的法律,首先就应回应该社会人们的真实感受和要求,无论这种感受和要求是对还是错。如果法律不帮助人们,人们就会以法律之外的行动来满足自己的报仇激情。”

  基于此,绝大多数专家也不同意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

  山东大学校长、著名的法学理论专家徐显明认为:“在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要废除死刑,可能会引发激烈的社会争论,要慎之又慎。”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曾粤兴教授认为,贪污犯罪关系到社会、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评价,关系执政的合法性问题。如果一下子废除这两个罪名的死刑,肯定会有大的波动。

  专家们普遍认为,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废除,要等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后,才能考虑。到那时候,有严格的制度监督,公众充分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与监督权,贪官根本没法腐败,也够不着死刑,自然也就不需要死刑刑罚了。本报记者 马守敏 本报通讯员 邹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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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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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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