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海口9月1日电(记者 付美斌)记者从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今日起正式实施。各项赔偿标准均有一定程度增长。其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伤残等级,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10%递增。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海南省公安交警总队将海南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 月31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作了新的规定。
《2010—2011年海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共有十三项内容,分别明确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标准,同时特别明确了当事人农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界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根据赔偿标准规定,基本数据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 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44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88.56元/年;职工平均工资,24934元/年。(完)(海南分社付美斌采 关向乐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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