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8月31日电 (孟幻 崔雪芬 陆颍)儿子强奸少女受审,父亲收买受害人作伪证,结果与儿子一同获刑。记者今日从重庆市巫溪县检察院获悉,当地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其子李强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0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强与14岁的小静在网吧上网后,李强将该女骗至宾馆。进房后,李强不顾小静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事发后,小静的父亲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李强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李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李强提起公诉。
庭审时,受害人小静在其父的陪同下主动要求出庭作证,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所作的陈述,称自己与李强案发前就保持恋爱关系,那一次性行为是自己自愿的,没有受到任何暴力强迫。随之,审判席上的被告李强也翻供,与受害人的说法不谋而合。这一前一后截然相反的供述和证言,使庭审陷入僵局。公诉人建议立即休庭。
经过当地相关部门调查发现,由于李强父亲通过中间人收买了受害方,小静才会在庭上推翻此前陈述。据调查,李强父亲李常为了使其子无罪释放,便找到中间人帮忙联系小静之父以求推翻该案。经过“讨价还价”,李常终于与小静父亲达成协议,由小静父女出庭“作证”,而李常则需支付给小静父女2.5万元(包括路费)。
重庆市巫溪县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了李常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其子李强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小静父亲帮助李常妨害诉讼,干扰了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也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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