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引人注目的是,其中包括了走私文物罪以及盗窃罪等(8月23日中新网)。
一个月前,媒体曾对刑法的此次修改动向进行过报道,一时间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将普通民众与学界精英在死刑存废、死刑罪名的减少以及哪些死刑罪名应废除等问题上的尖锐对立再次摆上了台面。多家网站的民意调查显示,多年来民众对废除死刑的立场变化不大。呼吁废除死刑或减少死刑的声音多数来自学界经院,尤其在废除贪官死刑上,普通民众与精英阶层更是针尖对麦芒。
三年前,邯郸农行贪污、挪用公款案主犯任晓峰的辩护律师崔武曾呼吁废除贪官死刑,在网络上引发了一边倒的反对声浪。这样的激烈争议,在一个月前刑法第八次大修的吹风中,舆情再次出现,而民意对保留贪官死刑没有任何退让的倾向。
刻意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之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在民众眼中,一个贪婪敛财追求奢侈生活的贪官和一个为寻找下一餐饱饭的窃贼比起来,后者绝不比前者更该死。
司法实践中,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贪官的轻刑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近年来“贪官不死”的例证越来越多,而与此相对应,这些贪腐大案在涉案金额上也不断刷新,最近被查处的辽宁抚顺市原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局长罗亚平,被中纪委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其涉案金额多达1.45亿元。这些贪官的胆大妄为令人瞠目结舌,也令民意沸腾。
与贪官的轻刑化趋势相映照,同为贪利型犯罪的盗窃及金融诈骗案中,判处死刑的个案却时有发生,而为盗窃犯与诈骗犯们不遗余力地呼吁废除死刑的精英却极为鲜见。这两个罪名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谓的“犯罪主体”,前者为“官”,后者为“民”。难道那些废除死刑的宏大理由仅在对贪官时起作用,对普通公民却全然无效?
此次刑法修正案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以包括了盗窃罪在内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为主,充分体现了第八次刑法大修的务实性。法律是多数民意的体现,而尊重民意是一部法律能够成为良法并得以顺利实施的条件。死刑存废之争不可能脱离国情而存在,事实上,废除死刑论是个伪问题,因为死刑必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而废除,而对我国来说,真正的问题在于何时废除死刑。一个共识的观点是,通过逐步减少死刑罪名,逐步接近废除死刑的目标,才是可行之路。
死刑在现阶段的中国仍然是“遗憾的必要”,至于学界精英否认死刑的威慑力,真正的问题在于死刑对普通民众有没有威慑力,而不是对精英有没有威慑力。在多数人都认为死刑有效,死刑有威慑力的前提下,保留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无疑是最为务实的选择。
令人欣喜的是,刑法修改正在朝着一个进步的方向,一个更加合理更加尊重民意的方向前进。
(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在多数人都认为死刑有威慑力的前提下,保留死刑,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无疑是最为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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