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修改不仅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社会对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法律的修改作为立法的重要方面,亦当符合“开门立法”的规则要求,走民意公开讨论博弈之路。
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刑法的修改不仅与普通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还承载了社会对法治文明进步的期待。第八次修正,是我国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较为全面的一次修改,对我国法治发展的影响可想而知。综合媒体披露的信息,我将此次刑法修改的关键词归结为:文明、科学、正当。
先说文明。从世界范围看,限制、减少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是刑法现代化发展的必然方向,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与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确立的死刑罪名较为繁多,1997年修订刑法典前死刑罪名多达71个,尽管1997年罪种数略作减少,但仍保持了68个。这不仅让刑法徒增严酷面貌,也让我们对司法实践中死刑人数讳莫如深,加深了民众死刑报应性心理。死刑存废之争历来激烈,基于强大的民意,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彻底废除死刑,但对于经济性犯罪死刑的废除,不失为一种过渡方法。这次修正草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幅度之大史所罕见,在合理限制死刑的文明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减少死刑,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引导社会对生命权利更加尊重。
再谈科学。我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中,一个显而易见的缺漏是,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差距过大,缺乏衔接性刑罚手段。有期徒刑最长15年,数罪并罚上限为20年,我们无法在20年与无期之间再做任何选择。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将其有期徒刑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对提高我国刑罚体系的科学性不言而喻。
最后言及正当,是对刑法修改的程序价值期许。法律的修改作为立法的重要方面,亦当符合“开门立法”的规则要求,走民意公开讨论博弈之路。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此番刑法修改去年就开始进入密集的调研,但局限在法律界,及至目前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让普通民众难觅真容。在修改的内容上,诸如“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拟定为犯罪,原本就是民意碰撞的焦点话题,草案若不公开,如何展开意见商讨,又如何体现立法的程序正当性?而且,修法走民主化路径,有助于影响、改变民众的心理。闭门修法只能打造出一个文明的法律文本,却难以改变民众内心的刑罚报应性心理。如果能够像物权法立法那样反复争论商讨,先进性意见在碰撞中必然能够影响大众心理,为刑法的实施创造一个更为适宜的社会土壤。相关报道见今天A07-A11版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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