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麻友相约到棋牌室搓上几圈,难免要来点“利物”调动兴致,方觉玩得过瘾。可“利物”该出多少,才不会被警察追究,这一点,很多牌友心里没底。从往常各地操作来看,对带有娱乐性的赌博行为,有的地方百元以下的“小来来”不管,但在有些地方,达到这个数额肯定要受到处罚,因为,处罚尺度是由民警自由掌握的,各地标准并不一致。
正因为缺乏硬性统一标准,民警处罚起来不光底气不足,有时还会引发争议:“上次不罚,怎么这次要罚?”“前不久在南京玩一次50元的也没管嘛,怎么回到老家就算违法?”为此,日前,省公安厅发布公告,即日起到8月底,就《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罚指导意见(草案)》(下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9月上旬举行听证会,制定完善统一执法标准,以依法查禁赌博活动,规范办理赌博违法案件。各市警方可以在这个规定的裁量标准内,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报省厅备案。
“草案”核心提示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赢取的款物、放贷的款物,都算是赌资。
◎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赌资,如果无证据证明属于赌资的,不得收缴。
◎《草案》把数额是否达到100元,作为一个处罚边界,凡是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低限标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
◎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达到一定数额的,将予以5-15日的拘留。
四问“赌博量罚”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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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活动中的赌资如何认定?
作赌注的、换筹码的、网上赌博押金都算
对赌资的认定,《草案》规定,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赢取的款物、放贷的款物,都算是赌资。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庄家或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上级庄家或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也算赌资。现实生活中,有的赌博在现场并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对于这样的情形,赌博赌资的数额,将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通过计算机网络、赌博机实施赌博活动的赌资数额,《草案》提出,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乘以每个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来认定总的赌资金额。
《草案》明确,民警对查获的赌资,应当立即收缴。如果现场查获的赌资一时无法分清所有人的,可以作为参赌人员的共同赌资予以收缴。
当然,对现场查获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草案》提出应当区别对待,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赌资,如果无证据证明属于赌资的,不得收缴。
2
哪些情形可以减轻或不处罚?
百元以下不处罚,棋牌室正常经营不处罚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是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二是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这里的“人均赌资”是指,个人赌资无法确定时,按参赌款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的赌资。
考虑到赌博确有一定娱乐性,《草案》没有一刀切,而是把数额是否达到100元,作为一个处罚边界,凡是赌资数额未达到上述低限标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此外,《草案》规定,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同时,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但是,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不予处罚:一是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是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三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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