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4月21日深夜,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出错的ATM取款机旁那个疯狂取款的保安许霆,到2010年8月1日,那个在接连“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监狱”后踏上故土的假释罪犯许霆,足足4年3个月又9天。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至今仍不服气。他说,儿子虽然出来了,相关法律的空白仍然让他“非常遗憾”。
但是许霆本人不认同父亲说法,称自己很知足,父子俩一见面就“掐架”。别说是案件的两大主角意见不统一,笔者曾亲眼看见,几个知名法学教授在饭桌上曾就许霆案争得面红耳赤,几近动手。看上去是“一个人的战斗”,岂料是给中国司法界出的一道巨大的难题。
有很多人甚至媒体把许霆案的改判归功为“民意对司法的胜利”。其实不然,对许霆案本身来说,法官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各种方法精巧地解释法律,尽可能地得出合理的结论,而批判甚至改写现有法律不是法官的任务。
11年前定下“盗窃金融机构罪”的时候,银行的ATM机还是个稀罕事物,数量还不到现在的1/10。一著名法律学者调侃道,当时立法者可能想象,盗窃金融机构罪是指月黑风高夜,江洋大盗入室抢劫、溜门撬锁等。谁会想到今日人人都会面对一个“吐钱机器”,万一出错多吐了几块钱,也会被控抢银行?
司法不可以被所谓的民意所胁迫,对于孙志刚案、邓玉娇案乃至何鹏案和许霆案,我们看到司法体制的自我矫正和理性回归,这才是最大的进步。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回家了,是司法的进步,许霆假释了,也是司法的进步。纵观《美国量刑指南》,自1994年至2008年便修改了28次,年年修订甚至多次修改。一方面有步骤地加速修法势在必行,但是在急剧现代化的中国,让讲究权威稳定的法条,今朝为云明朝覆手为雨,显然也不可能。这就需要调动法律界“以案释法”的智慧。
公众大可不必泄气,法律其实就是在“严格”和“灵活”之间找平衡。许霆案,何尝不是一堂法治课?4年的时间上了这堂课未尝不值。我想,第二、第三、第N个许霆冒出来的时候,法官不会“抓瞎”,公众也不会“群情激奋”,因为许霆已经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活的标本。
许霆回家了,中国的法治犹在不断进步的路上。付瑞生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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