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高温天气下的职工福利,我省和各市都曾下发过不少通知和文件,但收效却微乎其微。对此有关部门表示,这些通知文件都不是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如何执行还是由企业自主决定。
高温条件下,一线工人的权益如何维护,亟待在法律的完善和相关部门的重视下解决。
-我省现状
规定不少执行不多
针对连日的高温天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情况做了抽查,结果不尽如人意。
调查发现,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发放防暑降温费,且一些效益好的企业发放的数额远远多于省里定的指导价;而一些小企业和经营不善的企业则顶多发放一些茶叶、冷饮等降温产品。
7月10日,济南市建委曾发文要求:凡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各工地从中午11点到下午3点停工;37℃(含)以上的天气,则从上午10点到下午4点停工。但记者了解到,能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的工地并不多。
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也表示,入夏后,他们对涉及建筑、纺织、修路等行业的企业进行过排查,要求落实高温补贴、为职工提供避暑降温的保护措施。但至今仍有三分之一的单位没有执行。执行较好的也只有交运集团、中通客车等少数几家。
-部门无奈
无法处罚只能提醒
29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济南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建委发的高温停工规定只是一个通知,要求各建筑工地自主执行,并没有强制执行力。这种规定年年发,但每年都很难收到好的效果。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他们没有处罚权,违反者要由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但部门之间如何衔接,对违反者如何处罚,规定里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要求,缺乏可操作性。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06年,我省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岗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按说是应该执行的,但它不是法律法规,我们执法没有依据,就算知道有企业不发放防暑降温费,我们也只能督促提醒。”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一位主任科员介绍。
-律师说法
急盼出台硬性法规
据了解,我国最早在1960年由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出《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当时在计划经济下,发放高温补贴是强制执行,但半个世纪过去了,这个条例还在“暂行”,其规定很多已不适合当前的情况。高温补贴早已成为企业自主决定的内容。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首席高级合伙人傅强表示,2006年我省发出的《通知》也没有强制性。防暑降温费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没有法律依据,防暑降温费在部分企业只能是一纸空文。”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解立强透露:“虽然近期还没有这个苗头,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劳动者的权益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所以在不是很远的将来,发放防暑降温费会写进法律法规,成为一项必须执行的内容。”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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