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对遭受损失的车主来说,无论怎样修理,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其贬值性立即体现出来。这样的车辆贬值损失该不该赔?又该让谁来买单呢?近日,记者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最近一段时间厦门法院受理了多起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索赔案,其中一起案件已宣判,贬值费的索赔请求被驳回。
2009年4月19日,一辆三菱轿车的车主张先生在厦门东渡高架桥出岛方向遭到另一辆车撞击,三菱车头部及尾部严重受损。交管部门认定撞击三菱车的一方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将车委托给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肇事方的保险公司也赔偿了维修费。但张先生认为车辆受损后价值也随之贬值了,转让出去要少很多钱。
2009年6月17日,张先生特意委托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自己的三菱轿车进行鉴定,根据该鉴定报告,该车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贬值损失为9536元。张先生遂起诉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9536元。
被告肇事司机在法庭上答辩说,他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额赔偿了三菱轿车的维修费。至于车辆贬值损失,肇事司机认为,9536元的金额是张先生在福州单方委托鉴定的,并非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而且,福州这家鉴定机构不够资质,因此鉴定出的损失和鉴定费不能作为索赔依据。
案件从一审打到了二审,在二审期间,厦门中院的法官征求双方同意后,决定对轿车的贬值损失重新进行鉴定。为此,厦门中院专门委托了鉴定机构,但法院委托的这家鉴定机构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其“不具有车辆价值贬损评估鉴定的资质”。
近日,厦门中院终审认为,由于车主无法向法院提供可从事此类鉴定工作的具体鉴定机构,法院经委托也无法鉴定贬值损失。因此,车主张先生主张的车辆价值贬损缺乏证明,只能驳回他的索赔请求。
就在这起案件作出宣判之时,另一个类似的案件正在诉讼中。
郭先生的奔驰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击得很严重。经交警调查和认定,肇事司机邱某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郭先生和邱某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对赔偿金额分歧严重。邱某的观点是将奔驰车拿去维修,保险公司确认的维修费是多少,他就赔偿多少给郭先生。但郭先生认为,他的奔驰车在事故发生后,会有较大幅度的贬值。因此郭先生要求,邱某除赔偿12万多元的维修费之外,还要另外赔偿贬值损失。郭先生起诉的贬值费暂定5万元,他说,希望鉴定机关能鉴定出贬值损失。
参与互动(0) | 【编辑:邓永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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