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男阿穆隆酒后驾车肇事案”昨天下午在西湖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阿穆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朋友宝勒德牧仁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庭上的阿穆隆表情严肃,很干脆地回答法官自己听清楚了判决结果。随着庄严的法锤敲下,等待他的将是三年多的牢狱生活。
在上个月的公开审理中,法庭双方争辩的焦点是阿穆隆在这起事故中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阿穆隆承担全部责任,受害方李荣珍无责任。但由于案发路口监控缺失,阿穆隆的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瑕疵,没有尽量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所以对事故认定内容有异议。
而昨天的判决书中,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后来到案的监控录像作为新证据能够证实,李荣珍骑电动自行车从天目山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左转进入古翠路,由南向北在古翠路西侧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至文一路古翠路口,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车辆相撞后的塑料碎片散落起点在该路口由南向北西侧人行横道东面360厘米的位置,所以可以认定被害人是延续逆向行驶的路线进入该路口,李荣珍确实也存在违反交通法的行为。但阿穆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及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动态,且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事实,应认定阿穆隆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李荣珍负事故次要责任。
鉴于阿穆隆是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其家人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的赔偿,支付被害人李荣珍亲属医疗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4万多元,被害人家属对阿穆隆予以谅解等情况,所以法院对其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庭后,阿穆隆的律师认为,三年六个月的刑期已经算是从轻处罚了。至于要不要上诉,要和阿穆隆商量之后再做决定。 本报通讯员 赵倩 西检法 本报记者 娄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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