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在府谷县对府谷“5·29”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张宏怀、彭德华执行死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5月,罪犯张宏怀纠集罪犯赵国强(已判刑)、尤文强(在逃)预谋到府谷县银行门口抢劫取款人。罪犯彭德华得知后主动要求参与抢劫。同年5月29日8时许,4人驱车在府谷县工商银行对面的马路上蹲点守候。10时许,从银行取款出来的被害人史学晓、张艳表驾驶英菲尼迪越野车离开,4人即蒙面驱车尾随,至府谷县孤山沈焉煤检站下行车道时,将越野车逼停在路边。随后张宏怀持猎枪、尤文强持手枪、彭德华持榔头伙同赵国强分别在主副驾驶室门前围住被抢车辆,史学晓、张艳表当场死亡。
2008年4月19日,张宏怀、赵国强二人携猎枪、手枪驾黑色桑塔纳轿车在山西省柳林县农业银行桥西营业所蹲点守候。当天10时许,柳林县聚财塔煤矿会计庞建岗、出纳李玉莲在该营业所取款25万元乘坐单位轿车返回煤矿,二人即驾车尾随。途中庞建岗带5万元下车,司机康武军驾车和李玉莲行至柳林县北山煤炭专用线枣林隧道北20米处时,张宏怀、赵国强持枪抢得车内的20万元以及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两部,并将康武军、李玉莲锁入所乘轿车的后备箱内。康武军、李玉莲后被路人救出。
最高法院复核后确认:罪犯张宏怀、彭德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巨款,抢劫中杀死两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榆林中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了对张宏怀、彭德华的死刑判决。(记者 朱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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