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沭阳县对96名乡科级“一把手”进行年中考核,与以往不同的是,该县首次对领导干部“忠于配偶”等个人品德情况进行考核(7月20日人民网)。
将“忠于配偶”做为衡量官员个人品德的一个内容,体现当地对官员道德建设和建立和谐美好家庭的呼吁和倡导,其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却有诸多方面值得商榷。“忠于配偶”是一个美好的希望,但“忠于”与否也应分不同情况考量。假设官员的配偶早已“红杏出墙”,是不是也必须逼迫官员必须继续对配偶保持忠心?再或者,由于种种人为因素之外的原因,譬如性格方面的原因,双方生活在一起根本就是感情上的折磨,情感早已破裂,是不是也必须要求官员保持对配偶的忠心?因此,这样的规定有僵化和压抑人性、以及干涉他人婚姻自主权之嫌。
况且,这样的一个考核标准,具体操作起来也难免“失真”。从考核设计上看,当地主要采取“访谈、民意调查、调阅相关资料等方法”。访谈一般而言要询问官员配偶的感受,并采纳其配偶的意见,但事实上,大量腐败官员与其配偶“伉俪情深”,包庇官员甚至成为腐败“贪内助”的配偶数不胜数。以调阅相关资料的方法来考量官员“忠于配偶”情况,也未必管用。事实上,从相关考核资料、工作信息、个人总结或档案资料上,直接发现了查处问题的毕竟是少数。公众恐怕也不相信现实生活中的官员,会有多少个像某省高院副院长那样,敢于公然讨四个老婆。
加强廉政建设和强化官员道德建设,确实需要参照官员家庭和谐程度,但也应仅仅是参照。以“忠于配偶”来考量官员的个人品德,并不是一种真正约束官员品德的制度建设。将官员道德建设的“宝”押在家庭上、配偶身上,既是不合乎实际的做法,也极易跌进形式主义的误区。
河北 毕晓哲 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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