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日赔偿额由原来的111.99元增加为125.43元,比上年日赔偿标准增加了13.44元。
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必然引起国家赔偿标准的相应提高,这是正常的制度联动,不足为怪。而笔者看到这个标准的调整,首先想到的是已获得国家赔偿、备受各界关注的赵作海,会不会因新标准的提高而获得国家赔偿金的补发?因为赵作海蒙冤失去自由4019天,按新标准应得国家赔偿金504103.17元,而商丘市中院5月12日的决定中赔偿金额是50万元,比应得赔偿少了4100多元。
笔者注意到,2008年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当年的4月2日对外发布的,2009年则是4月9日发布的,而今年则迟至7月16日才对外发布,在今年上半年的时间里,司法机关该采用那个标准,缺少明确的规定。河南赵作海案的国家赔偿是在今年5月上中旬,而商丘中院则囿于今年的国家赔偿标准尚未公布,只能以2009年标准为基数,再参照上两个年度的增长率加以确定。这种方法虽从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从实际情况看,赵作海实际获得的国家赔偿数额比按照刚刚公布的新标准计算仍然少了4103元,虽然相差不大,但毕竟比应得的还是少了,这就给基层司法机关带来了难题:是维持原决定呢,还是依照新标准增加赔偿?相信无论如何,都损害了国家赔偿决定的法律严肃性。同时,笔者也相信,半年来受影响的决不止赵作海一人。因此,国家赔偿标准确定和发布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李克杰(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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