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7月16日电(记者 何蒋勇)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件。
被告人丁某四十多岁,是鄞州钟公庙长丰拆迁队投资人,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丁某在明知宁波市鄞州钟公庙长丰拆迁队不具备旧房拆迁资质的情况下,仍作为拆迁队的代表,与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新林村签订了拆除旧房屋协议书,承包了拆除该村“马斯特”制品厂、育红小学部分房屋工程。
据了解,他们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丁某既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又未制订具体实施拆迁施工组织方案。
2009年11月8日施工工人阿明在施工中冒险作业,用榔头敲打墙体基底,造成墙体整体坍塌,被墙体圈梁压住身体后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30万元。
鄞州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最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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