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高温“烤验”立法
7月6日中午,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一个工地外,一排神情茫然、戴着安全帽的建筑工人坐成一排,据他们说,由于天气太热,暂时无法施工,只能坐在墙外的阴凉下休息,当记者问他们是否有高温补贴时,他们纷纷说不清楚,其中一个朴实地笑着说:“我们哪有那个。”
40.6℃,在近日北京的气温逼近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值后,北京市决定户外劳动者高温津贴翻倍,由原先每月不低于60元上调为不低于120元。
“翻倍力度似乎足够大,但对比已实施经年的多个省市的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北京标准’仍明显偏低。这也怪不得北京,高温津贴发放迄今仍系‘地方粮票’,缺乏法律硬性规定。”一位北京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
对此,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解释说,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规定了防暑降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防暑降温的技术措施、保健措施和组织措施。但是该条例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这就使得它不像一个具有强制力的规章,而更像一个行政指导性质的文件,其执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
也不能怪国内高温立法行动迟缓,放眼全球,就高温下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问题不少国家的政府遭受质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怀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高温立法在健全劳动立法里面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在世界各国的劳动法里面都是一个很重要的议题,国外的劳动安全卫生法里一般都有相关的规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北欧人只要气温超过35℃,他们就可以放假休息,而且为了不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这些国家还把热假作为法定的带薪休假写进了劳动法。
面对热灾,纽约在全市建立了338个“凉爽中心”,这些中心就是具有制冷设备的大型室内场所,它们一般设在社区公共场所。华盛顿则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发放电风扇,并保证流浪者庇护所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
“关于高温,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里面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企业有义务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包括高温的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副教授赵廉慧告诉记者,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劳动安全卫生规则,规定企业有义务进行劳动环境测定,要求半个月进行一次测定,高温的情况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理。
不过,据在东京驻站的一家媒体记者透露,日本不仅没有高温津贴,中午休息也没有延长的,“一定要支付津贴的话,都是由各个公司自己定,譬如工会组织强的公司就会按照员工的情况向公司提出各类要求”。
与日本相同,德国也没有在法律上规定相关高温津贴等条文,“他们一般通过工会去跟企业协商,因为在德国,工会的影响力较大,他们去协商,比政府规定更有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社会法研究所杨飞告诉记者。
杨飞表示,与此相反,一些地区的立法还是非常严厉的。他向记者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的高温立法情况。
“我国台湾地区劳动安全卫生法第5条要求雇主为防止高温引起的危害应当有符合标准的必要安全卫生设备和措施,具体的保护规则明确将高温作业列为特别危害健康之作业。”杨飞向记者介绍,此规定要求同一工作场所,平时雇用劳工人数在300人以上或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劳工人数在100人以上者,应设置医疗卫生单位或委托医疗机构于事业单位设置医疗卫生单位,并视该场所之规模,依规定设置医师及护士以办理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备置足够急救药品及器材,并置适量之合格急救人员办理有关急救事宜。
杨飞还介绍道,台湾的劳动安全卫生法第11条规定在高温场所工作之劳工,雇主不得使其每日工作时间超过6小时。其《高温作业劳工作息时间标准》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劳工实际作业及休息时间之配合,应照所测定之综合温度热指数,依所定标准为之。
“该标准第9条还规定:雇主使劳工从事高温作业时,应充分供应饮用水及食盐,并采取指导劳工避免高温作业危害之必要措施。”杨飞强调道,劳动安全卫生法还规定了雇主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为罚金,如果发生死亡灾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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